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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业鹏|25道民法案例分析题汇总(全)

案例分析题1

甲因出国工作,将自己的宠物犬寄养在朋友乙家。2015年5月2日,乙擅自决定将该犬卖给同事丙,乙、丙二人约定:宠物犬价格为5万元,2015年8月30日双方同时交付。丙为按时向乙付款,于2015年8月20日向丁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8月23日甲提前回国,从乙处取回宠物犬。2015年8月31日丙以乙不能履行为由通知乙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丁对丙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3)丙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2017-60,非/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1)有效。乙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乙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是。就丙享有处分权的汽车,丙与丁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是。乙和丙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因乙无法交付宠物狗的违约行为导致丙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丙有权依法解除买卖合同。

【评析】

本题难度不大,重点在于完整、规范表述理由,避免被扣分。查看了大家发的答案,多数同学基本能够用模板表述理由,但仍存在被扣分的点,大家要自行对照,看看是否有以下问题。(1)第一问在作答有效要件的基础上,需要特别回应: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很多同学漏掉这点,会被扣去1分。(2)第二问在作答时,一定要突出“动产抵押”和“合同生效时设立”的信息,笼统讲“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会被扣分。同时,还要特别强调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效力。有同学写的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也会被扣分。(3)第三问的理由核心不是“非金钱之债履行不能”,而是“标的物不能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写“构成根本违约”。此外,鼓励大家手写答案,尽量克服答题中的涂改,案例分析题答题的篇幅

案例分析题2

1998年4月1日,栗园村村委会与本村农户刘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集体的耕地A地块交由刘家承包经营;承包期为1998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2012年5月1日,刘家与相邻B地块的承包户张家签订合同,约定:刘家有权在B地块取水浇田,每年支付2000元。刘家未对该权利申请登记。6月1日,刘家到B地块取水时,张家以刘家取水的权利未登记为由,不允许其取水。2019年4月1日,刘家将A地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本村农户李家,双方约定:李家有权于2019年4月10日至2030年3月31日使用A地块,每年支付500元/亩;刘家应于4月10日前交付A地块。4月5日,本村农户赵家得知刘家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李家,于是找到刘家,请求刘家将A地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自己,并表示愿意每年支付700元/亩,刘家遂与赵家签订合同,并在当天交付了A地块。次日,李家发现赵家在使用A地块,要求赵家返还。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张家不允许刘家取水的理由是否成立?(2)刘家与李家之间关于李家使用A地块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3)李家是否有权要求赵家返还A地块?(2020-38,法/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否。就张某承包的B地块,刘家基于和张家签订了有效的关于在该地块取水的地役权合同,刘家的地役权依法自合同生效时设立。虽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刘家取得取水的地役权。

(2)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刘家与李家之间关于李家使用A地块期限的约定超过了刘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即2028年5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应当认定无效。

(3)是。就刘家承包的A地块,刘家和李家签订了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李家依法自流转合同生效时即2019年4月1日取得土地经营权。虽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有权对抗恶意第三人即对上述流转合同知情的赵家。故李家有权请求赵家返还A地。

[评析]

我浏览了大家发的答案,整体上挺不错。今天的案例略有些难度,暴露了不少共性问题。请大家对号入座,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1 . 第一问难度不大。理由核心是“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和“登记是对抗要件”。有同学写成“合同成立时设立”会被扣分。只写登记对抗,没突出合同生效取得地役权,也是不完整的。同时,将案情中的合同生效具体日期效果更佳。2.第二问需要完善作答细节。首先,定性上规范表述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只写其一都不完整。理由核心是“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无效”。写出具体期限当然更好,但要确保准确即“超过剩余期限即2028.5.1至2030.3.31部分无效”。有同学将期限计算为2年,或者误将2028.4.30放入无效部分,则为画蛇添足。3.第三问问题较多。不少同学定性错误,误写“刘家和李家未签订合同”,或者“赵家因交付取得土地经营权”,均错误。还有同学误将“返还请求”判断为适用合同相对性,导致判断错误。理由部分需突出“流转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经营权”(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五年以上”(不是超过五年)、“未登记可对抗知情的赵家”三个采分点。术语使用的不规范可能导致扣分。还有同学理由部分写了善意取得,不能得分。今天更多同学选择手写答案,迈出写作练习重要一步,很棒!另有同学写完答案发现错误或者瑕疵,暴露的是考试中常遇到的问题,下次作答及考试中要尽力避免。

案例分析题3

2014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30万元。乙公司将3个模具加工完毕后,按照甲公司的通知,于2014年8月17日将1号模具、2号模具分别交付给甲公司下属的A公司、B公司。因甲公司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留置了价值20万元的3号模具。2014年9月1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付3号模具构成严重违约为由,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有名合同?

(2)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017-38,法/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加工模具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2)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本题中,双方约定的30万元定金中,20万元的部分有效,10万元的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

(3)是。债权人乙公司基于承揽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甲公司的动产即3号模具,而占有和基于另一笔业务而产生的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因双方均是企业无须考虑此要件,故乙公司对3号模具依法有权行使留置权。

(4)否。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有效承揽合同,乙公司已按照甲公司的请求交付1号模具、2号模具,未交付的3号模具以留置权作为正当理由,并不构成违约,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评析]

今天的案例难度不是很大,绝大多数同学回答都挺好,优秀答案很多,难以一一发布。大家定性发生错误的较少,理由表述上可以更加精简、准确、完整。

1.第一问的承揽合同较好判断。理由部分不少同学将“定作人支付报酬”写成“支付价款”,需要纠正。当然,考试中的有名合同定性没要求写理由的,可以不写。2.第二问定性完整表述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理由部分核心是“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部分同学写“20%以上的部分无效”不太准确。3.第三问的定性不难,考到商事留置,但理由要精简、完整。需要强调三个关键词:一是合法占有;二是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三是企业之间留置无须此要件。另有部分同学写“法人之间留置”欠准确,需注意。4.第四问较简单,突出行使留置权具有合法理由,不构成违约。

案例分析题4

A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于2020年3月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开业当天,公司员工因疏忽将某品牌白酒每坛80000元的销售价格误标成8000元。该白酒的进货价为每坛50000元。甲发现该酒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遂下单订购2坛并付款。次日,A公司发现标价错误,立即联系甲,请求甲取消订单,甲拒绝。A公司于是未向甲发货。甲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A公司则辩称该合同显失公平,并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合同。(2023-58-非/案例分析)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A公司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是。A公司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条件,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构成承诺,此时合同成立。

(2)否。虽当事人交易价格给A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但甲并未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不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故A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的主张不成立。

[评析]

今天的案例是去年刚考的案例,本身难度不大。不少同学已经逐渐适应案情和理由结合的“插入式表达法”,能够相对简洁、精准地撰写理由,避免“三段论表达”的繁琐和很多题目中的不切实际。但要注意完善细节,尽量避免扣分。1.第一问考查电子合同成立。定性好判断,关键是理由。理由部分要突出网站信息是要约,提交订单成功是承诺。部分同学照搬案情,误写“付款时”合同成立,存在瑕疵。还有不少同学写的是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有效的理由,偏离合同成立的考点,导致丢分。还有同学答标价错误导致合同不成立,也是错误的。2.第二问考查显失公平的构成。理由核心是没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不符合主观要件。考点判断本身不难,但不少同学思考方向或主要篇幅错误地偏向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判断上,导致答非所问,考试中也是画蛇添足,增加了判断失当扣分的风险,大家作答一定要紧扣题目问题。还有同学理由写成情势变更制度,偏离考点。3.如果题干设问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等方式,大家可以简明扼要回答“是”或“否”,但一定要判断清楚,不要犯双重否定的错误。直接答“成立”、“有效”等也没问题。不建议用整句话写定性结论,反而使得采分信息不醒目,和理由部分的区别不明显。

案例分析题5

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的旧电脑扔掉。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觉得与其扔了还不如修好卖掉,遂返回将电脑带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应,并与丙约定一周后交付。丁听说乙有一台旧电脑,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意以合理价格购买,乙当即同意。因乙在电脑中的文件尚未完全备份,故双方约定乙借用电脑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给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销赠与。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是否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

(2)乙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3)丁是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2016-60,非/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是。就A公司所有的旧电脑,A公司指示其员工抛弃该旧电脑,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A公司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该电脑成为无主物。之后乙基于所有的意思而将电脑带回家,可以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

(2)是。乙、丙虽成立有效的赠与合同,但赠与人乙在交付标的物前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因电脑尚未完成交付,乙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3)是。就乙已取得所有权的旧电脑,乙和丁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并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丁依法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评析]

今天的案例难度不大,重点还是理由更加规范完整。

1.第一问结论好判断。理由核心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因案情中特别强调乙又捡回电脑,理由部分需回应不影响抛弃行为效力,电脑成为无主物。乙将电脑搬回家,性质是先占,而非抛弃行为的撤销。

2.第二问比较简单,设立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理由部分要突出“电脑未交付”,同时建议写专业术语“任意撤销权”。不少同学将“赠与”误写成“赠予”,注意纠正。

3.第三问考查动产物权变动,绝大多数同学可以熟练运用模板,非常好!重点要把“占有改定”的形态加进去。而且不建议大家展开分析占有改定的具体构成,理由中直接定性即可。

案例分析题6

甲、乙合伙开办健身中心,二人在2014年12月1日约定:甲以健身场地出资,乙以现金80万元出资,合伙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利润双方平分。协议签订后,甲为提供健身场地,以个人名义租赁了丙的经营性用房,租期为自2015年1月1日起五年,每年年底支付当年租金15万元。租赁期间,甲在该房屋的入口处安装了两个摄像头,但未告知丙。2018年1月初,甲因病去世。乙向丙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丙拒绝。甲去世时,2017年的房租尚未支付。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发现甲安装摄像头后,有权向甲提出何种请求?

(2)甲死亡后,乙是否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3)乙是否有义务支付甲欠付的租金?

[参考答案]

(1)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甲未经出租人丙同意,对租赁物增设他物即安装摄像头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是。承租人甲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同经营的人即合伙人乙依法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3)否。甲以租赁房屋作为合伙出资,其死亡前欠付的2017年租金属于甲的个人债务,并非合伙债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无义务支付该租金。

[评析]

今天的案例难度较大,可以说是法硕民法考过的最难的案例分析之一,特别是定性判断错误率很高。1.第一问略简单些。主要是使用法言法语,不少同学只是答“请求拆除摄像头”,没有答出“恢复原状”这个术语。

2.第二问当年有些超纲。撰写理由要突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以及乙的“共同经营人”的身份,才能按合同继续租赁,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不少同学以合同相对性作为作答依据,导致判断错误。3.第三问难度最大,错误率极高。虽案例以合伙合同为基础,但题目涉及的2017年房租是甲个人的出资义务,乙无义务履行。命题角度迷惑性很强。另外理由部分需突出合同相对性。请大家结合写作宝典的讲解,着重提高案例分析“阅读理解”的技巧,增加定性判断的准确性。

案例分析题7

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该服务部业务员宋某承接了此笔业务。宋某收到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3天后,陈某得知其寄递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请求野狼快递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经查,该快递运单背面写有客户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陈某未办理保价;野狼快递服务部系飞狐速递公司所设的营业网点,对外以飞狐速递公司名义开展快递业务。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题中当事人所签运单属于何种有名合同?

(2)“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野狼快递服务部是否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假设陈某于2015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宋某返还手机,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返还。请问按照《民法典》规定,宋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016-38,法/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货运合同(或运输合同)。

(2)无效。该条款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因其免除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该条款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3)否。签订货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陈某与飞狐速递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野狼快递服务部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无须承担基于该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

(4)是。按照《民法典》规定,未登记的动产请求返还财产的,受到诉讼时效限制。本题中,陈某知道寄递包裹被宋某卷走后3年内未主张返还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宋某可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拒绝返还。

[评析]

今天的案例难度不大,但有同学读题有些不认真,理由阐述仍有提高空间。1.第一问简单,写运输合同或货运合同均可。因题目未要求写理由,可以不写,但有同学写的理由中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和陈某构成运输合同”,将当事人搞错,反而画蛇添足。2.第二问定性不难,是无效的条款。理由可从免责条款无效角度写,也可从格式条款无效角度写。考试中涉及条款既是免责条款又是格式条款的,建议按照免责条款写,因为较容易些,即“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按照格式条款无效写略复杂些:“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当认定无效”。不少同学理由写的是未通过合理方式提示致使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是不能得分的。一是案情中没有这个信息,二是问题是“效力”如何。另题目直接问某条款效力,直接写“无效”,而非“部分有效、部分无效”。3.第三问丢分同学较多。本题考查合同相对性,服务部并非货运合同当事人。有不少同学基于用人单位侵权作答,强调宋某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表面上看分析没问题,但忽略了题干是问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导致答非所问。4.第四问对原题目略作调整,希望大家按照《民法典》规定作答。理由部分核心是强调“未登记动产”,“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从题目问题角度,是默认陈某是所有权人的,理由部分无须特意分析。有同学有理由部分写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不对的,因为宋某根本没有转让该手机,和善意取得没有关系。

案例分析题8

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2015-60,非/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2012年4月28日。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丙的担保为一般保证。因为双方约定,债务人乙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丙负责偿还,构成一般保证。丙对乙多借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否。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债权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乙的同意,自通知债务人时即对其发生效力,故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会因乙不同意而无效。

[评析]

今天的案例难度不大,定性都比较容易,还是理由表述需要提升。1.第一问容易判断是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理由部分需强调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实践性,以及提供借款导致合同成立。因本题考查于民法典之前,设问是合同“何时生效”,但需特别强调的是,民法典中提供借款是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案例中再考此考点,一定要撰写准确。2.第二问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并不难。部分同学误写“一般责任保证”,需要注意。对多借的20万,保证人不承担责任,需强调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得加重其责任。3.第三问,债权转让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部分同学写未通知债务人导致债权无效是不准确的,未通知债务人的效力是该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不会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分析题9

2012年春节过后,甲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瓷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结婚用钱,谎称瓷瓶为自己所有,将其按照市价卖给了丙,得款1万元。2012年7月,乙见甲的房屋有倒塌危险,可能危及自己的房屋,遂以自己的名义请施工队加固甲的房屋。施工结束后,经结算需要支付工程款2万元。2012年底甲回村,因瓷瓶处分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与乙发生纠纷。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丙能否取得瓷瓶的所有权?为什么?

(2)乙出售瓷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为什么?

(3)施工队应向谁请求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4)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2014-38,法/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是。虽乙为无权处分,但善意的丙基于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并依照《民法典》规定完成交付,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依法可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2)是。乙擅自出卖乙所有的瓷瓶,故意侵害甲对瓷瓶的所有权造成甲所有权消灭的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乙。因为乙以自己名义和施工队签订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施工队根据施工合同应当向乙请求支付工程款。乙支付工程后,有权向甲追偿。

(4)是。乙为了避免甲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权请求受益人甲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评析]

今天的案例比较简单,大家回答问题都不大,很多同学有意识地使用模板作答,很好。1.第一问涉及善意取得,除理由用模板写以外,最后一定要出现“善意取得”四个字。2.第二问是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用一般侵权构成的模板作答。另最好在理由中写明“无权处分行为侵犯所有权造成权利消灭的损害后果”。3.第三问涉及合同相对性,需强调乙是合同当事人。4.第四问涉及无因管理的认定。理由用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模板作答即可。另后面需要补充“兼顾自己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的表述。

案例分析题10

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还此书者可得酬金5000元。丙拾得此书后看到该寻物启事,于6月6日找到甲欲归还此书,同时请求甲给付酬金。因甲不愿支付酬金,二人产生争执,丙遂将书带回家。2010年8月9日,甲向乙提出,因自己与丙之间的纠纷未解决,无法交付整套书籍,故主张解除合同。乙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丙是否有权拒绝归还此书?

(3)丙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请求甲支付悬赏广告中的酬金?

(4)乙是否有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2013-60,非/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否。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后,乙并无违约行为,无法交付整套书籍的违约方甲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2)否。根据《民法典》规定,丙是遗失物拾得人,无法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应当将遗失物归还权利人。

(3)丙在还书后,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丙归还遗失物的,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依法可请求甲支付悬赏广告中的酬金。

(4)否。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和乙,因丙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只能请求相对方甲履行合同,无权请求丙交付拾得的中卷本。

[评析]

今天的案例难度不大。多数同学能够准确定性并简明扼要阐述理由。1.第一问的甲不能解除合同,主要理由是乙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有些同学读题不认真,准确分析了甲的根本违约行为,进而得出可以解除合同的结论,没看到题目问的是违约方即甲能不能解除合同。如此的失分,务必要避免。2.第二问考查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应当返还原物的规定即是理由。3.第三问考查悬赏广告,以完成指定行为即归还遗失物作为请求报酬的前提。4.第四问考查合同相对性。作为案例分析题的常考考点,多数同学能够熟练写出理由,很好!

案例分析题11

甲公司为全国知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机构,在A、B和C三个城市设立分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公司名义与乙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甲公司每年向乙律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乙律师事务所接受甲公司推荐的学员实习。备忘录并未加盖公司公章。A分校的招生代理王某接收考生丙缴纳的培训费后失踪。B分校因教室电扇脱落导致学员丁受伤。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可否以未盖公章为由主张合作备忘录无效?

(2)丙可否请求甲公司履行提供培训服务的义务?

(3)丁可以请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推荐的实习学员被乙律师事务所拒绝的,该学员可否请求律所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1)否。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张某以法人即甲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即甲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即使法人未盖章,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2)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即A分校的招生代理王某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即甲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即甲公司发生效力。

(3)丁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先请求甲公司的B分校负责,不足部分由甲公司补充。根据《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4)否。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律所,故学员被拒绝后,应当由甲公司请求乙律所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今天开始进入模拟题阶段。题目判断难度不大,但不少同学考点定位欠准确,理由撰写有待提高。1.第一问涉及合同效力,理由核心是张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有同学误写法定代理人。同时,题目强调未盖章,因此需要强调没盖章不影响合同效力。2.第二问考查代理制度,理由需要强调王某的代理人身份,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甲公司承担。有同学按照职务代理作答不太准确,案例中没有王某是在职工作人员。还有同学用表见代理分析,是不对的,因为王某是有权代理。3.第三问涉及分支机构行为的责任。相对方可以选择甲公司,也可以选择分支机构承担,不足部分甲公司补充。4.第四问略简单些,考查合同相对性。

案例分析题12

甲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唯一的股东为新加坡公司乙公司。2022 年 4 月 1 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以 1000 万的价格受让乙公司所持甲公司51% 的股权。同时约定,乙公司应当在 4 月 20 日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要求报送商务部审批,每迟延一日支付 5000 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董事会认为法定代表人超越了内部授权范围,拒绝办理审批,并通知丙公司废弃该合同。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2)如乙公司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丙公司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3)若乙公司恶意阻止审批条件成就的,可否视为该审批条件已成就?

[参考答案]

(1)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2)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反报批义务条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3)否。办理审批手续是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欠缺非法定性,并非附条件的合同,不适用视为条件成就的规定。

[评析]

今天的案例略有难度,不少同学没有准确定位考点。

1.第一问考查法定特别生效要件。在办理审批前应为未生效。不少同学写为效力待定是不对的,效力未定是欠缺一般有效要件。

2.第二问考查独立条款效力。很多同学都能写出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没写出报批条款不因合同未报批而影响其效力。

3.第三问考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报批是法定条件,不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法定性”的要求,故不能适用视为条件成就的规定。不少同学出现判断错误,需要准确掌握基本概念。

案例分析题13

甲服装公司为向乙银行借款,将其房屋一套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同时,甲公司又将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为乙银行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扩大生产的需要,甲公司需要向丙公司进购一批原材料,为支付价款向丁银行借款 30 万元。丁银行请求购得原材料后为其设定抵押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交付该批原材料后三天办理抵押登记。甲服装公司为回笼资金,欲将上述房屋出卖于戊公司,但戊公司未来担心该房屋被银行执行。批发商己公司以正常价格订购甲服装公司库存成品服装 3000 套,支付全款后完成交付。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若甲公司既未还乙银行借款,也未还丁银行借款,拍卖刚购买原材料取得的价款, 两个银行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

(2)若乙银行不同意,甲公司可否出卖该房屋?

(3)戊公司主张代偿甲公司借款的,乙银行可否拒绝?若戊公司代偿甲公司借款后,享有哪些权利?

(4)若甲公司拒绝支付乙银行借款的,乙银行可否请求扣押己公司购得的成品服装实现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

(1)丁银行优先于乙银行受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丁银行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否。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本题中,戊公司对甲公司债务的消灭存在合法利益,有权代为清偿。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可见,戊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享有房屋抵押权及动产浮动抵押权。

(4)否。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虽办理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评析]

今天的案例以考查担保制度为主,有一定难度,特别是理由的准确性和完整度。1.第一问考查民法典新增加的超级抵押权。撰写理由需突出“担保抵押物的价款”和“十日内登记”两个关键词,同时结论要强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2.第二问比较简单,抵押物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3.第三问涉及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理由需突出“第三人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戊公司履行债务后,不仅有追偿债权,还可取得相应抵押权,不少同学没注意到此细节。4.第四问涉及正当买受人的保护。理由核心是“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是登记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例外。有同学以受让人取得物权作为理由不太准确。还有不少同学定性判断错误,误写抵押权追及效力。

案例分析题14

2021 年 3 月,“恒盛”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某市 A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花园洋房。5 月,“恒盛”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 1 亿元,并以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 年 5 月,“恒盛”公司与“精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由“精诚”公司承建该花园洋房住宅小区,工程价款为2000万元。2021 年 10 月,“恒盛”公司经预售许可公开对外销售商品房。张某认购 6号楼2单元 501 号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 2022 年 10 月1日前交房。为确保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依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签订合同后,张某交付30%的首付,剩余70%的价款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约定乙银行直接向恒盛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2022年10月,“恒盛”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给付“精诚”公司工程价款,也无力归还甲银行贷款。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银行是否取得抵押权?

(2)张某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3)如果乙银行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恒盛公司的账户支付贷款的,恒盛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4)就拍卖该工程取得的价款,精诚公司和甲银行何者更优先受偿?

[参考答案]

(1)是。就A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恒盛”公司和甲银行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甲银行取得抵押权。

(2)否。“恒盛”公司和张某签订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未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张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仅办理预告登记,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3)否。恒盛公司与张某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乙银行直接向债权人恒盛公司支付贷款,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恒盛公司只能向合同当事人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4)精诚公司。根据《民法典》规定,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承包人即精诚公司的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于甲银行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受偿。

[评析]

今天的案例难度不大,多数同学定性基本没问题,理由表述则需要进一步简洁规范。1.第一问涉及不动产抵押,理由按照有权处分+合同有效+登记的模板即可。2.第二问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理由按照模板撰写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案情涉及预告登记,需要特别补充该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3.第三问涉及合同相对性,难度不大。4.第四问涉及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理由部分要突出“按照《民法典》规定”和“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案例分析题15

陶某在甲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多次查看了陈某所有的待售房源,报价为 165 万元,并基本确定了购房意向。双方签订了由甲公司单方提供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其中约定:“在验过该房地产后,陶某利用甲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公司与出卖人达成买卖合同的,须向甲公司支付成交价 1% 的违约金。”之后,陶某在乙公司同样看到了该房源,但报价为 140 万元。陶某遂在乙公司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报酬 1.4 万元。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陶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何种有名合同?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

(3)陶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

[参考答案]

(1)中介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中,甲公司向委托人陶某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属于中介合同。

(2)有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存在合同或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3)否。委托人陶某通过其他中介人可以获得同一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报价低的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并未利用甲公司提供信息后直接和对方签订合同,不存在约定的“跳单”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今天的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1号指导案例,难度不大,注意下理由描述角度和详略。1.第一问涉及有名合同的认定,理由写中介合同概念即可。2.第二问涉及合同效力。理由用合同有效的模板即可。部分同学写没超过合同标的20%,或者未超过实际损失30%,都有些跑题。特别是即使超过实际损失30%,也只是违约方有权请求适当减少,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另有同学写未通过合理当然提示不成为合同内容,也是答非所问。3.第三问涉及跳单违约的认定。理由要突出“未绕过中介人直接和对方签订合同”,不存在约定的违约行为。部分同学写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跳单行为,有些不准确,因为后果是违约责任的判断,且根据民法典跳单的后果是支付报酬而非承担违约金责任。另有同学写到陶某应承担必要费用也是不严谨的,有些画蛇添足,因按民法典规定承担费用需以双方约定为前提。

案例分析题16

程某是至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为了筹措公司运营资金,程某以该公司名义向古某借款6000万元,约定借期1年,没有写明利息事项。赵某在借款合同书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无力还款。2022年3月2日,至诚公司与曾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运输业务由曾某承接。合同还约定调运车辆、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曾某结算,与至诚公司无关。至诚公司与曾某之间已结清大部分运费,但因曾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钱某结清运费,钱某于2022年11月5日在承运货物时扣留了货物。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至诚公司先行向承运司机钱某垫付了曾某欠付的50万元,并通知曾某,曾某对此无异议。后曾某仅向至诚公司支付了10万元。至诚公司向曾某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至诚公司未归还借款的,古某可否请求程某归还借款?为什么?

(2)赵某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

(3)至诚公司是否有权代曾某向承运司机履行?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至诚公司未归还借款的,古某可否请求程某归还借款?为什么?【参考答案】否。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程某以法人即至诚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应当由法人即至诚公司承担后果。法定代表人程某个人无须对该债务负责。

(2)赵某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参考答案】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规定,赵某在借款合同书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至诚公司是否有权代曾某向承运司机履行?为什么?【参考答案】有权。债务人曾某不履行债务,第三人至诚公司与曾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曾某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结清费用致使货物被扣留,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故至诚公司依法有权代曾某向承运司机履行。

案例分析题17

2021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三间厂房用工与茶业加工,租赁期间为25年。2022年3月,乙公司在未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将三间厂房出卖给丙公司。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时,甲公司才得知此事。2022年4月,甲公司与丁公司就产品推广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丁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公司得知。甲公司遂推迟与丁公司签约,以该市场开发计划为蓝本与另一传媒公司合作,导致丁公司因此遭受巨额损失。2022年8月,甲公司欲出让十辆货车给戊公司。2023年2月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货车价款合计100万元,分五期付清,每期支付20万元,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解约。戊公司依约如期支付第一期货车转让款20万元后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甲公司名下的两辆货车变更至戊公司名下。2023年3月,因戊公司逾期未支付第二期货车转让款,甲公司旋以戊公司根本违约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书。次日,戊公司支付了第二期转让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后续两期转让款的支付义务。甲公司以合同已解除为由将四笔转让款全数退还给戊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未通知即出卖租赁房屋为由主张乙公司和丙公司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2)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为什么?

(3)丁公司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4)戊公司逾期未支付第二期货车转让款,甲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未通知即出卖租赁房屋为由主张甲公司和丙公司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参考答案】否。根据《民法典》规定,乙公司未通知即出卖租赁房屋,侵犯了承租人甲公司的优先购买权,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但无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2022年的租金?为什么?【参考答案】是。租赁物在承租人甲公司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况下,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丙公司作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甲公司支付租金。

(3)丁公司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参考答案】追究甲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丁公司的市场开发计划系商业秘密,甲公司在缔约的过程中知悉后不正当使用,违反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丁公司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戊公司逾期未支付第二期货车转让款,甲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为什么?【参考答案】答案一:否。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戊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非违约方才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虽戊公司逾期未支付第二期货车转让款,但甲公司未经催告无权立即行使法定解除权。答案二:否。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虽然买受人戊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但甲公司未履行法定催告义务,无权立即行使法定解除权。

案例分析题18

2021 年 3 月,张某在某 4S 店购买由飞跃公司生产的“丰收牌”汽车 1 辆,约定:“汽车总价22 万元。张某先支付首付8 万元,剩余价款每月1 万元分14 期付清。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 4S 店仍保留汽车所有权。”但双方未就保留的所有权办理登记。张某支付首期款后,4S 店交付了车辆,并配合张某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2021年4 月至10月,张某一直支付分期款。2021年 11 月 11 日,张某将该车以市场价格出卖于不知情的白某。白某给付了一半的价款后,张某将车交付于白某。双方约定剩余价款半年内付清。2021 年 12月 1日,因4S 店未收到分期款,要求取回该车,方发现车已出卖于白某。2022 年2月 1 日,白某在正常驾驶该车时,因该款车刹车系统本身缺陷导致发生事故,撞到高速水泥护栏,导致其重伤。

(1)2021 年 4 月,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何人?为什么?

(2)张某与白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2021 年 12月,4S 店是否有权请求白某返还该车?为什么?

(4)赵某因驾车造成的损害,可以向谁主张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4S 店。张某与 4S 店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虽完成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但由于当事人约定了保留所有权,故在张某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

(2)有效。张某与白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张某虽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3)否。张某虽无权处分占有并登记于其名下的汽车,但善意的受让人白某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并按照《民法典》规定完成交付,白某依法善意取得该车所有权。虽白某仅支付一半价款,但不影响其善意取得所有权。故4S 店无权请求白某返还。

(4)飞跃公司或者4S 店。白某可以请求飞跃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4S店赔偿。因机动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请求生产者飞跃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销售者4S店赔偿。

案例分析题19

张某因买房向好友李某借钱,双方于 2021 年 7 月 7 日约好李某在三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张某 8 万元,张某的父亲老张作为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同年 7月 10 日,李某将 8 万元转入张某账户。7 月 11 日,应李某要求,张某提供其汽车作为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张某的好友陈某又将其单反相机一部交由李某,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担保。

(1)张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2)老张的保证方式如何认定?

(3)7 月 11 日,李某能否取得对张某汽车的抵押权?为什么?

(4)若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李某是否有权请求直接拍卖陈某的相机以实现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2021 年 7 月 10 日。根据《民法典》规定,张某与李某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李某实际提供借款时即 2021 年 7 月 10 日成立。

(2)一般保证。保证人老张和债权人李某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法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3)是。张某就其汽车为债权人李某设定抵押,双方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 2021 年 7 月 11 日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李某取得抵押权。

(4)否。陈某的借款债权既有人保也有物保,构成混合担保,因存在债务人张某提供的汽车抵押,根据《民法典》规定,李某应当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汽车抵押权。不足部分,才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题20

2021 年 11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为 100 万元,约定自双方签名并盖章后合同成立。为担保货物品质,由甲公司股东丙担任保证人;为担保乙公司付款能力,丁以其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名后盖章时发现公司公章丢失,及时通知了甲公司。为避免延误发货,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支付一半货款后,安排发运货物。为尽快收回资金,甲公司于2021 年12 月1 日签订合同将其剩余50 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戊,戊支付了 40 万元对价,但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12 月 5 日,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接收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严重不符合约定要求,发律师函主张解除合同。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主张不予理睬,请求乙公司尽快支付余款。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戊何时取得 50 万元货款债权及其对丁的房屋抵押权?

(3)乙公司可否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解除合同?

(4)买卖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无赔偿能力的,乙公司可否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1)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名并盖章后合同成立,乙公司虽未按照约定盖章,但出卖人甲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买受人乙公司接受的,该买卖合同成立。

(2)2021 年12 月 1 日。债权人甲公司转让其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的,受让人戊自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 2021 年12 月 1 日时取得主债权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戊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影响其取得抵押权。

(3)可以。甲公司违约导致乙公司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乙公司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4)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主合同虽已解除,但担保人丙对债务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题21

2021 年“双 11”购物节期间,X 网上购物平台开展促销活动。Y 商铺的网页标明“A 品牌洗衣机 11.11 零时抢购 339 元,支付 50 元订金即可享有优先抢购权”。2021 年 11 月 8 日,刘某通过 Y 商铺网上链接支付 50 元订金,取得抢购该品牌洗衣机 1台的资格。2021 年 11 月 11 日 0 时,刘某抢购成功,网页显示 11 月 15 日洗衣机发货。2021 年 11 月 12 日,刘某在X 网上购物平台的Z 商铺购买洗衣机支架 1 个,13 日收到该支架。2021 年 11 月 15 日,Y 商铺通过S 快递将洗衣机寄送至刘某填写的收货地址。11 月 16 日, S 公司将洗衣机运至 H 市境内时遭遇特大洪水,快递车辆连同货物被洪水冲走。刘某联系 Y 商铺索赔被拒绝,被告知货物已交付承运人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2021 年 11 月 21 日,刘某多方联系未果,决定放弃购买洗衣机。后在网上向 Z 商铺申请洗衣机支架退货,而商铺以已过无条件退货期限为由拒绝。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2021 年 11 月 8 日,刘某和 Y 商铺成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刘某和 Z 商铺的购买洗衣机支架的合同何时成立?

(3)Y 商铺能否以货物已交付承运人为由让刘某承担风险,该说法能否成立?

(4)刘某能否以洗衣机未买到为由请求解除支架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

(1)预约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刘某和 Y 商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2)2021 年 11 月 12 日。出卖人Z 商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方即刘某在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构成承诺,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3)否。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于买受人时由买受人承担。在网络购物情形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买受人未签收该货物,标的物的风险应由出卖人即Y 商铺承担。

(4)否。基于合同相对性,刘某不能以其与 Y 商铺签订的洗衣机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其与 Z 商铺的支架买卖合同。

案例分析题22

2020 年 11 月 25 日,小王购买开发商聚江公司开发的“春江花园”商品房一套。精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聚江公司签订春江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期限三年,约定由精诚物业公司对春江花园住宅小区实施前期物业服务。2021 年 12 月 22 日,春江花园业委会成立。精诚物业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将小区电梯维护业务转委托于某专业电梯公司。某日,小王在楼下散步时被楼上抛下的苹果砸成重伤。经查,小区无禁止高空抛物提示标, 未安装摄像头,也无防护网。小王多方调查仍未发现抛物者。2022 年 6 月 21 日,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作出决议,终止与被告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要求其在接函后 15 天内,向业委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产。小刘等业主尚欠精诚公司物业费共计 20 万元。精诚公司对小刘等欠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讨。

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小王可否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付物业费?

(2)电梯公司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能否请求电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若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小王的损害如何救济?

(4)业委会可否请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参考答案】

(1)否。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聚江公司依法与物业服务人精诚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包括小王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小王无权拒付物业费。但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否。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物业服务人精诚公司将维护电梯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组织即电梯公司的,业主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应物业服务人精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人精诚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电梯公司追偿。

(3)小王可以请求可能加害人补偿,也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是。业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有权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案例分析题23

甲因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出国进修,遂将自有宠物狗委托好友乙代为照管,双方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保管合同,约定5月30日交付宠物狗。因乙家长不同意,乙于5月20日告知甲无法代其保管。甲遂临时找到其邻居张某代为保管,每月支付保管费用400元,并当即交付。2021年5月,丙经过张某家门前时,看到该宠物狗十分可爱,遂询问可否以1000元价格购买。张某见该价高于市场价格,遂同意出卖,收受1000元价款后,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将该狗交付于丙。同月,张某在小区附近公园遛狗,该宠物狗突然挣脱绳索,扑向刚经过的丁,导致丁被咬伤。丁被咬后就近在C医院治疗并支出医药费2000元。因C医院为丁注射的安康公司生产的狂犬疫苗效能缺陷,丁狂犬病发作而死亡。2021年6月10日,甲从国外归来。6月15日,甲电话告知张某请求其返还宠物狗,张某表明已与宠物狗产生感情,希望以2000元购买,甲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乙出尔反尔,甲是否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丙是否取得宠物狗的所有权?

(3)就丁的死亡损害后果,其近亲属向谁主张侵权责任?

(4)张某何时取得宠物狗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1)否。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保管物时成立。甲乙虽然签订保管合同,但未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并未成立,乙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否。张某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他人的宠物狗,善意的受让人丙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但并未根据《民法典》规定完成交付,依法不能善意取得宠物狗的所有权。

(3)安康公司或C医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药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丁损害的,丁可以请求生产者安康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医疗即C医院赔偿。医疗机构即C医院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安康公司追偿。同时,饲养动物侵权和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张某无须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

(4)2021年6月15日。甲就其享有所有权的宠物狗,与张某达成有效的买卖合同,并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简易交付方式完成交付,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即2021年6月15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张某依法取得所有权。

案例分析题24

小强与小丽系倒插门婚姻,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2021 年 5 月,小强带着部分生活家具入赘到小丽家并举行了婚礼,年底二人领取了结婚证。2021 年 10 月,小丽发现小强无生育能力,夫妻二人共同与甲医院签订人工授精协议书, 利用匿名人士捐献的精子,小丽经人工授精而怀孕。小丽在丈夫小强陪同下,到甲医院作孕期检验,并在医师李某建议下做“唐氏筛查”。检查结果显示:“一项指标高风险,一项指标低风险。医师李某告知:因为孕妇年龄大,自然会显示高风险,这是正常的,不用担心。”2022 年 4 月,小强觉得自己的不育症仍有治愈可能,后悔通过捐献精子让小丽怀孕,要求小丽终止妊娠,但小丽坚称生下孩子。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强离家出走。2022 年 8 月,小丽到甲医院临产住院。男婴球球分娩后被查出患有先天唐氏综合症。球球出生后,小丽向医院提出:若及时得知胎儿先天缺陷,会决定终止妊娠,但因陈医生未作出适当的诊断,导致小丽产下先天严重缺陷胎儿,要求医院赔偿因生育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必要的治疗费用。小强回家后发现孩子患有先天疾病,心灰意冷,坚持要求与小丽离婚。小丽也精疲力尽,同意离婚,但双方因财产问题发生争议。小强提出,自己在外地打工期间曾以个人名义向小东借款 20 万元与朋友合伙经营生意,现经商失败、血本无归,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这 20 万元债务。小丽拒绝偿还上述债务。

(1)甲乙与医院签订的人工授精协议书效力如何?为什么?

(2)小强因与球球无血缘关系,且曾坚决反对生下球球,是否应当支付球球的抚养费用?

(3)因医生陈某过失导致小丽生下唐氏患儿,小丽是否有权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4)就 20 万元借款债权,小东是否有权请求小丽承担还款义务?

【参考答案】

(1)有效。甲、乙与医院签订的人工授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此,小强应当支付抚养费用。

(3)是。因医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导致先天缺陷患儿错误出生,造成父母损害的,小丽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否。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强以个人名义借款 20 万元,显然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因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东无权请求小强的配偶小丽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题25

小杨与小刘结婚2年,育有一子小明。二人在婚前订立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约定在婚后财产将各自所有,子女的教育费用对半承担,并且婚后小杨须与前妻所生之子断绝关系。小杨打算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别墅,乙开发商宣传称该别墅周边将修建大型商业中心,并以此作为销售的卖点。受此宣传的影响,小杨决定与乙开发商订立买卖合同,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别墅。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小杨向乙开发商支付了2000万元的价款,并收到了该别墅的产权证。然而,半年后,小杨发现乙开发商的宣传是虚假的,周边并没有修建大型商业中心。小明三岁时,为了让其在某知名国际幼儿园就读,须向幼儿园赞助20万元,遂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王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后,小刘因被企业裁员,无法还款。小明在幼儿园就读期间,社会青年大龙溜进园内,殴打小明导致其胳膊骨折。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小杨与小刘签订的婚前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5分)

(2)对于乙开发商的宣传行为,小杨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5分)

(3)若小王不知道二人的婚前协议内容,小王能否请求小杨返还借款?(5分)

(4)小明受到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5分)

【参考答案】

(1)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小杨与小刘在婚前书面约定在婚后财产将各自所有,子女的教育费用对半承担,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部分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但协议约定婚后小杨须与前妻所生之子断绝关系的内容,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开发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使小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构成欺诈,受欺诈方小杨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3)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刘以个人名义为小明的入学事宜借款20万元,属于子女的教育费用,性质上是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关于子女的教育费用对半承担的婚前协议的约定,仅具有相对效力,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小王,故小王可以请求小杨返还借款。小杨还款后可以向小刘追偿其所应承担的份额。

(4)应由大龙承担责任,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校外的第三人大龙侵害导致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即大龙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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