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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宠物”不能养

不少人喜欢饲养猫、狗、乌龟等可爱的小动物,给生活增添乐趣,但需要注意,有些动物不适合也不能家养。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来宾市森林公安局提醒,饲养动物前,一定要了解是不是野生保护动物,来宾曾有人因饲养猴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8年2月,市森林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城区发现女子姜某非法饲养猴子。经询问,姜某在外地从事野生动物驯养多年,由于来宾没有动物园,便想筹办一家小型动物园。2017年12月初,姜某认识了网友“老猫”,对方称可以帮她买到猴子。姜某明知自己未办理相关动物驯养证且未经野生动物行政部门批准,仍前往南宁,以5000元的价格从“老猫”手上购买5只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猴子。不久后,2只猴子由于年龄小、体质差,因病死亡。民警当场扣押2只死体幼猴及3只活体幼猴。

经鉴定,3只活体幼猴为灵长目动物豚尾猴;2只死体幼猴为灵长目动物,因形态特征不足,无法确定具体物种。经查,3只豚尾猴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19年6月,一审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豚尾猴三只,情节特别严重,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来宾,有时野外会出现猴子、野猪等野生动物,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民警梁辉告诉记者,很多人把猕猴、象龟、辐射陆龟、苏卡达陆龟、画眉等动物当宠物饲养,其实,猕猴、画眉、苏卡达陆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象龟、辐射陆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能非法买卖和饲养,否则将触犯法律。

据森林公安部门统计,2017年至今,我市查处破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59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6人,清除、缴获猎具和鸟网一批,收缴野生动物3826头(只)、野生动物制品22件。其中,缴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豚尾猴5只,救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麂、草鸮、阳彩臂龟、池鹭等一批,放生红嘴鸟、画眉鸟、野生八哥等鸟类5000余只。

民警提醒,购买宠物前,一定要认清是否是保护动物,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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