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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相约

那些与猫猫狗狗

有关的“伤”……

生活中难免遇到意外,在路上骑着车吹着风忽然窜出一只狗追着跑,站在单元门口忽然被流浪猫咬了一口,同事开玩笑故意抱狗吓人……这些与猫猫狗狗有关的伤,到底谁来负责?

本期与法相约特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提醒广大群众以及可能担责的个人及部门,注意个人安全,尽到饲养责任,共同维护良好文明的生活环境。

自家单元门前被流浪猫咬伤

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小区业主。某日上午,张某站在小区单元门口时,一只无主猫咪莫名自张某腿边经过,将其咬伤。张某随后至医院就诊并接种疫苗,花费医疗费八百余元。因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事宜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审理中,物业公司到庭陈述,小区里对流浪猫狗有进行管控,只是效果不理想,但没有书面证据提供。根据张某拍摄的照片显示,张某被咬伤后,该猫咪仍时常在其单元门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具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卫生、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但本案中,该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进行合理、必要的管理或采取任何措施。且动物致害行为发生在张某居住的单元门口,张某站立在此处符合居民的正常行为法则,亦无证据显示张某对损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物业公司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也应注意到,小区、校园、公园等场所内流浪猫出没、生活等已成为普遍现象,流浪猫的生活轨迹、状态、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流浪猫的控制能力和管理义务,有别于一般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其并不实际占有、亦难以实现完全的控制,不应苛责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流浪猫具有等同于一般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四百余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内长期存在流浪猫的情况是知晓的。流浪猫长期在小区内聚集、生活,客观上会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一定的威胁。该物业公司理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所服务小区内的流浪猫进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处理措施。例如及时提醒、提示业主注意防范,联络相关机构对流浪动物进行救助,引导、帮助爱心人士领养,进行必要的防范和管控等合理、适当且善意的措施。但也不应苛责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流浪猫承担等同于一般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故本案在责任承担比例上进行了调整。

开玩笑抱小狗吓人

构成侵权需担责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共同就职于苏州某砂浆公司,原告系清洁工,被告系叉车工。原告陈述,2022年1月26日,原告在厂区扫地时,被告抱着一只小狗走向原告并进行恐吓,致原告后退、摔跤,送医后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被告辩称,其只是跟原告开玩笑,原告受伤与其无关,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其无力负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事发时抱着一只小狗走向原告,在原告拿扫把驱赶未果后,被告仍抱着小狗不停走向原告,原告后退摔倒在叉车前面的木架子上导致受伤,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追逐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双方系同事关系,事发地点位于双方共同就职的厂区内,原告系该厂老员工,应当对厂区环境有一定的熟悉,其在后退中对后方环境也疏于观察。根据原、被告过错的大小,本院酌定原告自负损失的20%,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且被告已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点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本无任何矛盾纠纷,仅是被告出于“开玩笑”而引起双方争执,在原告明确表示其害怕小狗的情况下,被告仍抱着小狗向原告逼近,导致原告在后退过程中摔倒受伤,被告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作为被侵权人的原告,在彼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离开,也可以选择求助他人,然原告自身安全意识不足,在后退时亦未注意后方环境,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狗惊倒致伤

非接触性致人损害也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0日清晨,卢某某像往常一样沿着既定路线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在经过某包装公司厂区门口道路时,厂区内饲养的狗突然窜出追逐卢某某,导致卢某某受到惊吓、从电动车上摔下受伤,造成第5掌骨骨折。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包装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共计3.5万余元。

调解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某包装公司因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当致他人受损,应当承担责任。承办人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秉持平息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多次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及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的效果更好。经过调解,被告某包装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卢某某相应损失并当庭支付,并且表示今后会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防止出现类似的伤人事件,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后卢某某向法庭赠送锦旗表达感谢。

法官点评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的直接接触行为,只要动物的吠叫、追赶、逼近等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针对本案涉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法官提示:一方面,饲养人及管理人要知悉,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加倍注意,严格约束饲养行为、强化谨慎饲养义务。若非己方饲养动物“肇事”,应尽可能保留证据,依法证明“清白”。另一方面,受害者要注意,不应主动招惹他人饲养的动物,在被动物致损时应当及时就医,取得能够还原侵害事实的证据,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供稿丨杨初易 李 晨 张 芳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王 刚 丁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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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与法相约 | 那些与猫猫狗狗有关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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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与法相约 https://m.mcbbbk.com/newsview216796.html

所属分类:萌宠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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