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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法院 第一季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3篇

商城县人民法院 第一季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3篇

发布时间:2023-03-31 12:36:13

一、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李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1日,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杨某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融资担保公司为李某某代办汽车按揭贷款并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杨某对被告李某某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022年3月11日,李某某与浙江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签订《分期付款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生效后,因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分别于2022年8月19日、2022年8月29日代被告李某某向银行垫付7195元、100695.44元。被告李某某于2022年8月29日、2022年10月11日归还原告41000元、3552.5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李某某代偿款63337.94,截止2023年2月16日利息2993.22元。被告李某某于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每月1号归还原告1500元,2025年9月起每月归还原告3000元,利息自2023年2月17日起以63337.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结息还本至还清日止。若被告李某某有一期未按约定归还,则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清偿代偿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要助力企业化危机、脱困境,让更多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为此,必须从快、从小、从善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均在异地,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借助现代化信息设备,进行网上开庭,线上化解纠纷,以电子化应用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由于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坚持能调则调,以调解的独特优势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从法理人情的角度进行阐理释法,并向被告讲明拒不履行义务将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极力促成双方成功达成调解,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该追偿权纠纷案在15个工作日快速高效化解双方矛盾。通过运用线上平台、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处理矛盾纠纷,是法理人情相互融合的体现,能够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周某与商城县某宠物店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原告周某在被告商城县某宠物店花费2600元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周某将宠物狗带回家后,该宠物狗出现了各种病症,周某遂怀疑该宠物狗并非“杜宾”,而是市价几十元的“莱州红品种”。周某的奶奶以周某系未成年人,购买该宠物狗未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为由,将该宠物狗送至被告处,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在其爷爷的陪同下前往被告处咨询购买宠物狗,经过双方确认货款后,由周某爷爷直接向被告支付货款。周某在购买该宠物狗时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该宠物狗价款系其爷爷直接支付,且周某也未举交证据证明该宠物狗的品种有问题,故周某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在法官耐心释法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回起诉,不再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被告亦不再要求原告支付该宠物狗的治疗费用。双方握手言和,一场纠纷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随着00后、10后的成长,撸猫撸狗成为了一种时尚,“铲屎官”成了一个褒义词,然而宠物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一些行业乱象。作为家长,应当保持与子女的良好沟通,及时关注到孩子的行为和需求,尽好监护职责;作为商家,更要吸取教训,在向疑似未成年人出售不符合其生活学习所需用品时,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征得其监护人许可、追认,避免此类消费纠纷。

    宠物作为活体动物,具有生命,和普通的商品不一样,但目前国内对宠物交易的监管仍缺乏标准;另外,活体动物的状态可能是不稳定的,因为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所以宠物的消费在后期特别容易引起纠纷。对此,商城县人民法院提醒消费者要留意以下三个方面:
    01留心查看检疫证明
    活体动物一定要有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购买宠物前,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检疫证明等证件,了解宠物的身体状况,比如购买犬类时,可以要求商家出示相关的疫苗接种证明等。此外,宠物更多的时候是一种情感寄托,消费者应该在掌握基本的养护知识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不要“费钱又伤感情”。
    02警惕签订霸王条款
    一些商家为了免责,可能会要求消费者签订类似“活体动物一经出售概不负责”等协议,这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令禁止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应坚决说“不”,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03注意留存各类凭证
    消费者应该尽可能的收集保留与宠物交易有关的票证、书面资料、聊天记录等,对于确实侵害自己权益的商家,消费者要积极依法维权并把线索移交给执法部门。

三、义乌市某饰品公司与曾某、河南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义乌市某饰品公司的员工与河南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员工曾某通过微信方式商讨了定作口罩绳相关事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产品购销合同》。义乌市某饰品公司按曾某的要求生产了口罩绳,但河南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因多种原因迟迟未收取货物支付货款。义乌市某饰品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曾某一直是系争合同关系中代表河南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业务员和联系人,《产品购销合同》也是从曾某处取得,加之先前义乌市某饰品公司与河南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合同也是通过曾某签订、履行,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义乌市某饰品公司有理由相信曾某代表河南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处理相关合同事宜系执行职务行为。从事情发展的整体经过来看,义乌市某饰品公司均属善意,河南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对曾某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原告。故河南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业务员曾某的行为代表该公司,因义乌市某饰品公司已完成了主要合同义务,河南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向义乌市某饰品公司支付货款,故本院对义乌市某饰品公司要求河南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设立表见代理这一规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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