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主人
请他人代管宠物期间
发生宠物致害事件
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近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泸西县人民法院中枢法庭
顺利审结了这样一起动物致害案件
一起来看结果如何
基本案情
段某因事外出,其间委托外孙女程某代为清理宠物舍笼。清理过程中,宠物狗跑离舍笼,将路上行人马某咬伤。马某入院治疗产生数万元医疗费用,经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马某将段某、程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解读
马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被告段某饲养的宠物狗造成原告马某身体损伤,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马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作为饲养人的段某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代为清理舍笼的程某是否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程某受段某所托代为清理狗舍,应视为此阶段的宠物看管人。在饲养人段某不在场时,程某应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加强对宠物犬只的管束。本案中因其疏于监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段某、程某赔偿原告马某因宠物狗致害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48000余元。
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服判息诉。被告段某、程某按期给付了原告马某赔偿款。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虽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切记权利有边界。公民在享受宠物带来的欢乐时,应做到依法、文明饲养,如因养宠行为不当造成损害后果,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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