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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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寻宠前先签协议
■撰文 沈沉缘 秀 舟
近年来,宠物经济持续增长,“职业寻宠人”这个新职业也应运而生。“职业寻宠人”,也被称为“宠物侦探”,主要工作是帮助找回丢失的宠物。“宠物侦探”配备专业的团队和生命探测仪、夜视仪、无人机等设备,找到宠物的概率大于一般人,受到宠物饲主的青睐。但该行业属于新产业,在现实中“宠物侦探”与宠物饲主经常因前期约定不明而在事后发生纠纷。
【基本案情】
“我的比熊走失四天了,可能被人抱走了。”
张女士为寻找走失爱犬,找到嘉兴某宠物店寻求帮助。经协商,张女士雇佣该宠物店的“宠物侦探”团队寻找丢失的宠物狗,佣金14800元,雇佣时间线上七天、线下两天。
双方约定,宠物以任何方式找回或者自己回家的视同找到,需全额付款。如未成功找到宠物狗,由张女士承担团队的食宿费用,不必承担其他费用。如宠物狗成功找到但张女士拒不支付佣金,张女士需另行赔偿团队因此产生的人工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之后,团队指导张女士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视频寻求帮助,并通过搜查监控、联系当地宠物店、线下询问等方式,协助张女士寻找丢失的比熊犬。
两日后,张女士联系团队称自己在路上找到了宠物狗。
团队要求张女士支付约定款项,但张女士认为宠物狗是自己找到的,拒绝支付全额款项。团队诉讼至法院,认为张女士是通过他们的帮助才找到了宠物狗,故应当支付约定报酬,且应另行赔偿违约金。
【裁判结果】
经法官释明,“宠物侦探”团队与张女士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团队为寻找宠物狗付出了劳动力,张女士应当支付费用,但考虑到张女士自行寻得宠物,公司主张全额支付佣金,显失公平,应予调整。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张女士一次性支付报酬5000元。
【法官提醒】
“宠物侦探”与宠物饲主形成的是一对一的服务关系,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故为了防止事后发生纠纷,建议双方在谈好条件达成合意后,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合同义务,“宠物侦探”根据自己的工作内容提供合理报价,宠物饲主接受报价,并提出自己的具体要求写入合同,并可以拒绝对方的霸王条款及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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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丢猫丢狗催生“宠物侦探” https://m.mcbbbk.com/newsview22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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