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是许多时候,因宠物狗引发的致害案件也屡见不鲜。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8月7日晚上11点,冯某牵着自己心爱的博美犬在小区内散步时,突遇王某携带的一只金毛犬冲向冯某的博美犬,对博美犬头部进行撕咬,导致博美犬当场死亡。
当晚,冯某报警,要求王某道歉和赔偿。
“我是把小狗当成家庭一份子对待的,它陪伴了我6年,感情深厚”,冯某说,小狗的突然去世,自己实在无法承受,仿佛精神支柱坍塌,自己的博美犬价值2600元,爱犬的死亡给他带来巨大的心理创伤。
但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和解。
后冯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宠物犬购买款、精神损失费共计22600元。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释法说理,反复做工作,并宣传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民法典》中关于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条文,如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约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据《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携犬出户时,在严格管理区内应当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某同意向冯某支付因饲养动物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法官提示: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并不少,如2020年11月,成都2岁女童遭猎犬撕咬,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2020年12月,河南鹤壁一名三岁儿童被狗咬死;2021年4月,重庆一名二年级学生在上学途中被邻居饲养的狗咬死;2021年4月湖北黄石一头比特犬咬伤4名成年人………类似事件频发,不仅令人心痛,也敲响了我们对于宠物饲养的警钟。
文明养宠是促进人居环境美化、邻里关系和谐的重要前提,更是每个养宠人应该树立的法律和道德观念,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有管束的义务,要做到手续齐全,携犬出户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犬绳束缚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疾病传播等突发情况,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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