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但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加重了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这不能不让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警醒。
——宠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析 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造成,可免除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即受害人没有按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知识、经验和习惯稍加合理注意,甚至对结果毫不顾及, 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必须担责,只不过可以减轻责任;如果是受害人有一般过失或没有过错,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必须全额赔偿。另一方面,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想减、免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举证不能,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比前一种情形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一方面,不管对该宠物的饲养是否经过合法登记,只要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如未经许可带进禁入场所)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如给狗戴嘴套),就得对损害担责;另一方面,不管受害人有无过错,都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且饲养人和管理人必须承担全部损失。
——危险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一方面,此类宠物限定在“禁止饲养”,即烈性、容易伤人、伤人后危害严重,如藏獒、黑贝、苏联红等大型凶猛犬只,剧毒蛇类,狮、虎等猛兽。另一方面,由于饲养此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等同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存在故意,故不论何时、何地、何因,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遗弃、逃逸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page]
解析 本条主要是调整因“流浪狗”、“流浪猫”等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不管宠物是基于什么原因、什么时间被遗弃或逃逸,只要造成了他人损害,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谁是宠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必须无条件承担侵权责任。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情形,仅限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已回归自然,变成了野生动物;遗弃、逃逸的宠物已被他人收留,应由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引发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析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使没有过错,甚至完全不知情,也必须和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第三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损失,或者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使对赔偿问题有意见,也只能在承担责任之后,再要求第三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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