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养宠物伤人的案例并不少见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又该如何正确养宠物?
今天
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01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关键词(一):
概念界定
饲养动物通常具有一定持续性并有固定饲养场所或设施;短暂饲养或者无固定场所饲养,也属于饲养的动物。通常意义上,家养的宠物、牲畜、家禽,动物园中的动物,实验用的动物等都属于饲养的动物。例如:居民家中的宠物狗、猫等属于饲养的动物;对于临时收留的流浪狗、流浪猫,即便饲养时间短暂,缺乏固定场所或设施,依然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关键词(二):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为解决“何人来赔“的问题。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动物饲养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02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以养狗为例,携犬外出应当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
0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饲养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04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造成。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
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这些规定在实施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文明饲养动物起到规范性作用,进一步督促饲养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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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制:杨克强
审 核:赵 玺
编 辑:杨 丽
原标题:《【民法典】第18期:如何正确饲养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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