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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的人很多,宠物伤人的事件也不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那到底什么是人格权呢?这些问题民法典都给出了明确的回答,本报特邀律师为您解读。
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独立成章
2019年,在昆明市前卫西路世纪半岛小区里,陈女士带着女儿回家。就在打开单元门的一瞬间,2条成年大型犬突然狂叫着从楼道里冲向了女儿,母女2人慌忙躲到门后。
“我怕它咬到孩子,就朝着楼上喊,是谁家的狗没拴绳,赶紧来处理一下。”陈女士说。
就因这话,陈女士和狗主人发生了口角。陈女士说,经民警证实,狗主人并未办证,2条狗多次威胁到小区业主的安全。
相比之下,詹女士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事发时,60多岁的詹女士和老伴正准备避让一辆轿车,此时路边突然蹿出一条没有牵引,且体型较大的黑狗。就在轿车要撞到黑狗的一瞬间,狗一跃而起将詹女士撞倒在地。经诊断,詹女士膝盖骨折,需要手术。
据悉,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对此类案例的权责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瑛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地的动物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否则致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民法典还明确,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是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负全责。”姚瑛说。
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遛狗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避开高峰期和人员密集的地方。
专业人士指出,从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到目前民法典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独立成章,国家对文明饲养动物作出了明确规范。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始终牢记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文明饲养,尽到管护责任,让人工饲养动物与人类一起共享和谐生活。
人格权独立成编 守护个人尊严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中,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这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6章51条近5000字的篇幅,人格权编不仅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整理收纳,更是通过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和严格保护,传达出民法典对个人的关爱,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特别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作了特殊的规定,即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并非只有自然人,还有其他的民事主体。民法典确认的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享有人格权。诸如企业的商誉名称等,都属于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专家介绍,人格权编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作了相关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在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了明确。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姚瑛认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仅支持以侵权为由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却十分常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减免当事人诉累和一次性解决纠纷角度考虑,民法典规定在因违约行为引发人格权受损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也更有利于人格权的保护。”姚瑛说。
本报记者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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