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流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民法典施行后,增加收养评估,见第3点)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收养评估、发证
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根据《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为当事人开展收养评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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