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现如今,越来越多人的响应“领养代替购买”的口号,但在领养过程中,也会发生纠纷,甚至惹上官司。
基本案情
2023年初,某宠物店与郭某签订《猫舍宠物领养协议》,郭某向宠物店里缴纳1200元押金,领养了一只宠物猫。双方约定,郭某半年后便可取得宠物猫的所有权,到时,宠物店将押金全额退回给郭某。不过郭某要在领养宠物的半年内,每月都需要在该宠物店购买600元的宠物用品等,否则,郭某需把宠物猫还给宠物店,除了不退押金,郭某还要承担5000元违约金。郭某向宠物店支付了押金并购买了宠物用品费用,共计1800元。
但后来,郭某未按照协议要求,继续购买宠物用品,也未把宠物猫还给宠物店。2023年11月,该宠物店把郭某告上法院。
宠物店认为,郭某在后续时间里未按照约定履行购买宠物用品的义务,郭某已违约。宠物店要求与郭某解除协议,并要郭某把宠物猫退还宠物店及向宠物店支付5000元违约金。郭某称,宠物猫出现了呕吐不适症状,他怀疑宠物店没有给宠物猫打第一针疫苗,宠物店也无法向他提供给宠物猫注射过疫苗的证明。所以,他认为是宠物店违约在先。如果要他把宠物猫退还给宠物店,宠物店也应该将押金退还给他。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郭某与宠物店签订的领养协议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郭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在宠物店消费一定金额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其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了。根据案涉协议约定,宠物店有权解除案涉协议、要求领养人退还案涉宠物猫。但因为宠物店没有把押金退还给郭某,这意味着郭某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又因宠物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郭某的违约行为给宠物店造成了实际损失,宠物店的损失仅为销售宠物用品的可期待利益,所以郭某无需向宠物店再支付5000元钱违约金。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立即解除《猫舍宠物领养协议》,郭某向该宠物店退还宠物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领养宠物,领养人应到具有合法资质的领养机构或者宠物店领养宠物,领养过程中通过体检、现场观察等方式明确宠物的健康状况、品种等,对于附义务的领养,更应对附随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论是领养者还是领养机构或宠物店,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诚信守约人。
文字:张 蕾
原标题:《【以案释法】领养宠物惹官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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