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四川崇州某小区发生“2岁女童被大型犬扑倒撕咬”事件,引发社会持续关注。在关心受伤女童身体健康的同时,关于饲养动物如何避免致人损害,以及因动物致害后如何进行有效维权也引起广泛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专门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大家文明养犬、依法维权,我们将通过七期由真实案件改编而来的趣味小案例,详细阐释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致害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案列:李某牵着小狗路过王某的饭店门口时,饭店内的一条大型犬突然挣脱狗绳冲出来扑向李某致李某受伤。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辩称,肇事的大型犬是别人遗弃的流浪狗,自己已经用狗绳拴在了饭店门口的凳子上,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王某称事发大型犬系流浪狗,其好意收留,但事实上已经形成饲养关系,故王某应承担饲养人责任。
检察官说法:部分居民或爱心人士会在公共场所长期喂养流浪动物,造成动物聚集,由于此类动物一般不会专门接种疫苗、进行年检,更容易携带疾病。长期喂养流浪动物或者收留流浪动物的行为可能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喂养人或者收留人负有管理责任。如果该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喂养人或者收留人视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干货总结:
1.如果是被遗弃的流浪狗,但可以找到原主人,应当由原主人承担责任;
2.如果有固定喂养流浪狗的人士,使流浪狗在特定区域活动,喂养者应视为流浪狗的管理者,由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流浪狗是在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共区域咬人,例如小区、饭店、医院等,公共区域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要求其承担一定侵权责任。比如,物业如果在接到居民投诉之后,仍然没有作为,没有消除安全隐患,酌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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