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因工作原因,被告刘某需出差数日,饲养的宠物犬无人照管,便与原告张某约定由其按时提供上门喂食、遛狗服务,并预付了服务费。不料,张某在进入刘某居所给宠物犬喂食时,面部被咬伤。事发时,宠物犬未栓绳或关笼属自由活动状态,张某亦未采取安全措施。事发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原告张某认为,刘某明知该宠物犬具有攻击性,却未采取拴绳或关笼等相应安全保障措施,事前也未尽到安全注意提醒,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认为,张某作为宠物店经营者,上门喂养宠物、遛狗等服务系其主营业务,其未理会宠物犬多次低吼等警告,亦未采取穿戴防护服等安全措施,且已提前告知宠物犬习性并支付服务对价,自己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张某受伤并非纯粹的意外事件,而是在履行以动物服务为标的合同过程中,上门主动接触宠物犬时受伤,其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故本案应减轻刘某的责任。因此,综合认定被告刘某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刘某系涉讼宠物犬的饲养者,张某被其所饲养的宠物犬咬伤致十级伤残,刘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相对普通人(包括饲养人)而言,张某属从事动物饲养相关工作专业人员,理应对犬类宠物的不可控及突发攻击风险程度有更高了解及警觉,其在单独入户后明知犬类为自由活动状态,而未及时变更服务或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饲养宠物犬的家庭越来越多,上门喂养、协助遛狗等宠物服务逐渐兴起。然而,由于宠物品种、性格和习性的千差万别,服务过程中意外频发。因此,从业人员应注重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技巧,并在服务前与宠物饲养者深入交流,全面掌握宠物特性。同时,宠物饲养者也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以减少潜在纠纷,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宠物服务环境。
作者:王思
原标题:《【以案释法】提供宠物照顾时被咬伤,雇主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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