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宠物保护主义者拦运狗车的事儿,在网络上起了不小风波,有人问宠物保护主义者们,为啥去拦运狗车,不去拦运猪车呢?就有人说,狗是“伴侣动物”,和猪不一样的,比猪高级。 不少宠物保护主义者,还声称:“西方对于动物福利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都很完善。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猫狗是“伴侣动物”,权利比猪要大? http://t.sina.com.cn/1505691553/zF4n3v6VMX 真是如此吗?“伴侣动物”比“农场动物”在法理上就享有更多福利吗?非也。 所谓国际公认标准,只不过是国际宠物保护主义者们的标准而已,并没有被政府认可。 试想一下,动物实验用到比较多的小鼠,也可以作为宠物来养,而动物实验也有拿狗来做的,谁算实验动物,谁算伴侣动物呢?怎么制定标准? 来看一下各国以及地区的动物保护法,看看是不是按照这六种分类来规定动物权利的: 我国是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所谓《动物福利法案》在我国根本没被提案。 美国相关法律是:《联邦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人道屠宰法令》、《动物和动物产品法》,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如何人道屠宰动物,以及禁止虐待动物和减少动物痛苦的,没有说猫狗可以被区别对待。 倒是有专门针对狗的法案,叫做《恶犬法案》,主要内容是主人饲养性格凶暴的恶犬时的一些义务。 另外还有各州自行制定的保护动物法案,但也都集中在工厂、实验室如何对待动物上,对宠物不感兴趣。 欧洲1976年通过了《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通过了《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都是保护农场里被屠宰动物的。 德国的绿党势力较大,所以这方面的法律比较激进,甚至动物权利入了宪法。但也没有规定猫狗特殊,只是规定了在动物饲育、屠宰、实验等过程中的规范。只是对于恒温动物、脊椎动物这种痛觉比较发达的动物,在麻醉方面要严格,所以有特殊的优待而已。 其他国家的法令和德国差不多,但绝大部分没有德国的到位。 台湾在动物保护法里有宠物管理的修正案,但主要是规定饲主的责任。 香港禁止吃狗,这是极其少见的明确法律禁止吃狗的例子。 其实,各国的动物法令里,对动物的定义都是非常宽泛的,比如香港《防止残酷虐待动物条例》第2条指出“动物”包括任何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野生或驯养者。” 并没有哪部法令确定了伴侣动物和其他动物的不同法令地位,没有哪条法令规定不准杀死伴侣动物,当然要“尽量无痛苦”地杀,不能虐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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