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关于加载专用标志鹦鹉饲养问题的
答复意见
刘婉予您好:
关于您咨询“关于加载专用标识鹦鹉饲养问题”的事宜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和2003年8月5日,原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将梅花鹿等54种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同时规定,除上述列名物种外,对因科学研究、动植物观赏、医药卫生等特殊需要进行驯养繁殖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要求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市实际,目前,给人工养殖的小太阳鹦鹉、吸蜜鹦鹉、和尚鹦鹉和头类牡丹鹦鹉加载专用标志相关事宜,仅在河南一个省份做试点,还未在全国其他省份普及,山东省还未开始实施,济南市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管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因此,目前在济南,个人还不可以购买加载了专用标志的鹦鹉作为宠物饲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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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关于加载专用标志鹦鹉饲养问题 https://m.mcbbbk.com/newsview248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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