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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萌宠“货不对板” 诉至法院获赔6000元


随着网购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多人选择在网上购买宠物,因收到的宠物“所见非所得”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日前,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过调解,买家获赔6000元。

案情回顾

马女士经网络平台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宠物幼猫,约定“发货前做全身健康体检、打两针疫苗、空运包邮”。后宠物店以幼猫不能更换猫粮为由,向马女士推荐猫咪套餐(含猫粮及营养品),马女士向宠物店转账2200元购买该套餐。

马女士接到宠物猫后,发现收到的宠物猫与网上视频选购的宠物猫有出入,带去宠物医院检查发现宠物猫患有炎症,且有严重耳螨、呼吸道疾病等症状,猫咪套餐也是“三无产品”。

马女士随即与宠物店联系,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将宠物猫退还。双方在微信上多次沟通未果,马女士遂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宠物店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猫款、猫咪套餐等费用,同时要宠物店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

安溪法院受理后,因宠物店在外地,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告知其经营过程中应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因案涉宠物猫已由马女士饲养过一段时间,经调解马女士表示愿意继续饲养宠物猫。

最终,原、被告双方进行线上视频调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宠物店自愿赔偿马女士6000元,马女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购物日益普及,产生的纠纷种类也越来越多,交易双方相隔千里,来往不便,在购买宠物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怎么办?

1、买到“星期宠物”,但商家表示“一经出售不予退换”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买到未附带动物检疫证明的不健康宠物,即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退换条款限制,买家依然有权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2、宠物“货不对板”,能否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网购宠物过程中,收到的宠物与选定的宠物不一致,形态、品种差异大,且市场价值相差较大,可以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卖家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3、线上购买宠物,卖家通过快递邮寄后宠物死亡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动物活体不同于普通商品,不能通过普通快递进行邮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故通过普通快递运输无论是小乌龟、小仓鼠还是其他任何活的宠物,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商家及快递公司都将面临处罚。此外,普通快递运输途中极易造成宠物生病、死亡或者携带传染性病毒,因此,为确保宠物健康及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应尽可能选择同城自提等方式。

法官提醒

网上销售、购买宠物日益增多,由于宠物的活体性质使宠物消费领域缺乏明确的质量标准,通过网购形式,消费者对宠物的品种、健康情况、免疫情况等不能直观地了解,买卖双方对权责承担等问题也常常未能明确约定,容易引发纠纷。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选购宠物时,应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店铺,必要时也可要求卖家出具宠物健康报告。同时,在社交软件上对购买的宠物健康状况、品种等应进行详细约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家在出售宠物时,应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向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不做虚假广告,做好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合法、诚信经营。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洁)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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