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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犬只实行“安乐死”,需过生命伦理关

对犬只实行“安乐死”,需过生命伦理关

2019年10月17日 08:26   来源:红网   

  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无痛安乐死。《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在深圳所有的犬只均需植入芯片,具备电子身份标识。(10月15日《南方都市报》)

  恶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流浪狗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病毒感染也是有目共睹,因此,加大对烈性犬和流浪犬的管理力度实属必要。

  但必须厘清的是,猫狗虽属畜生,但显然也是有生命的,而且即便是猫狗,也有免于恐惧的权利与自由。之前有媒体报道,爱狗人士于高速公路拦装有流浪狗到屠宰场的货车、广西玉琳市全城杀狗引起爱狗人士义愤,以及江苏扬州出动消防队员帮市民救下一只爬到树上下不来的小猫等,都从一个侧面说明,猫狗之类的动物,都与人类有同等道德意义上的生存平等权,人类应像珍爱人类的生命一样珍爱猫狗之类的动物的生命。

  关于平等原则的理由,记得法国哲学家德沃金是这样论述的:因为人一方面都有理性,都有意识、能够合理地计划自己的生活,所以必须平等尊重;又因为有感性,都有身体,因而都有某种脆弱性,所以必须平等关怀。许多生态学家更将类似的原则扩展到其他动物和生命,它们虽然没有理性意识,难于成为道德的主体,但也需要得到作为“道德代理人”的人类的一种关怀和尊重。

  何况,从“安乐死”立法角度讲,目前世界上除了荷兰等少数西方国家已实施了《安乐死法》,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的国家对此均持观望与争议态度,在我国,虽每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建议将“安乐死”立法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但也就提提而已。原因就在于“安乐死”涉及法律、道德、伦理、医学等诸多方面,不是一纸法律就能解决的。

  其实,对付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和流浪犬的问题,如其在事后的怎么“处置”上大做文章,不如在源头上加强管控。比如立法限止居民养狗,如养了狗必须认真负责,否则必须承担一定法律风险。而且无论是恶狗伤人,流浪狗污染环境等,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而不是狗的问题。由此,让狗为人类背黑锅,甚至要为人类的不负责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实在有点不讲“人道”。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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