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社会,人们对“共享”一次越来越熟悉,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汽车在我们身边越来越随处可见。习惯了共享单车代步的习惯,节省了一笔交通成本,为环保出行做出贡献;习惯了共享充电宝,不用担心出门在外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因为电量耗尽带来不便。甚至有更多共享ktv、共享健身房等新鲜尝试进入大众的视野。近日,一个新名词“共享宠物”出现在网络上,被媒体纷纷报道,令许多人感到新奇:现在宠物也可以共享了吗?
这家“共享宠物”店开设在山东济南,记者一进入店面,便看到宠物狗们不仅没有害怕陌生人,甚至兴奋地起身迎接。这些狗狗们就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共享宠物。店主对记者说,目前店里提供共享服务的犬种有泰迪、比熊、雪纳瑞、贵宾等,都是攻击性较弱的小型宠物犬种,目前可供共享的宠物犬有五十多只,攻击性弱和对人的亲近是这些共享宠物必备的基础特征。店主也为每只狗狗都做了全套免疫,也对狗的指甲进行了修剪,以免伤害到顾客。
顾客共享一只宠物的首要要求就是喜欢宠物,店主也会提前核实领养人的真实身份。并且宠物店也对共享周期做出严格要求,共享一周后必须带回店里对宠物进行体检,店主也会查看宠物和租客是否能够良性互动,再考虑下一周的共享合同,可以说制度还是比较规范的。
店长说,他们从事救助流浪犬将近十年时间了,长期和流浪犬接触,他们总结得出城市流浪犬产生的一大主要原因就是被遗弃。主人没有做好长足的准备,因为一时兴起养了宠物,最终因为比想象中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遗弃了宠物,导致流浪猫狗的数量不断增加。被人饲养长大的宠物难以适应流浪生活,既不人性又增加了社区安全隐患。济南这家宠物店想出“共享宠物”这一概念的初中,也是希望通过共享宠物,让人在正式养狗前提前适应养狗生活,以免一时热情最终弃狗。虽然是个共享新业务,不过前来尝试的人倒是不少,也确实有不少顾客都是想体验一下自己适不适合养狗,是否具备养狗的条件,以免因为工作繁忙、没有耐心、家人不接受等方式被迫遗弃宠物。客户体验后也大多数给了好评,有一名顾客反映租了狗狗一周出去旅行,在旅途上给他带来了很多快乐,是一次非常特别的体验。
然而群众对“共享宠物”这一概念的评论却褒贬不一,支持的网友大力赞扬了这一举措有利于人们在正式养宠之前先体验自己是否已经具备饲养、照顾一只宠物终生的主客观条件,对减少城市流浪动物能起到一定作用。也有网友反对说宠物与单车、充电宝不同,是有生命、有意识的活物,尤其是“通人性”的宠物狗,把他们和没有生命的物品一样“共享”给其他人,未免太不人性,一星期的时间,一只狗狗可能刚刚熟悉新主人和新环境,就可能要投入下一个主人的怀抱中,有些残忍。
网友的声音褒贬不一,而我们也留心到“共享宠物”这一新兴概念倘若越来越普及,可能存在的一些法律隐患。
山东济南的这家共享宠物店可能是第一次将“共享宠物”付诸实践的尝试,但这一概念并非首次被提及,早在“共享”这一概念开始进入大众视野的时候,有不少人就提出过是否可以通过共享宠物的方式,减轻流浪宠物收容所的负担。当时就有人提出,此举确实可以减轻收容所的压力,也可以避免流浪动物因长期无人收养不得不被安乐死的悲惨命运,但是进过收容所的动物大多都有自己的经历,或曾被人遗弃,或有过伤病,尤其是已经尝试过被人遗弃的宠物可能对人充满不信任感,宠物并不能理解这种“共享”模式,好不容易重新建立了感情又因为各种原因被送回,可能只会加重这种不信任感和与人类的对立性,面对陌生的环境,宠物又容易有应激反应,很难不确保没有攻击性。
如果发生宠物伤人事件,
法律上对这一责任是如何界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共享人在共享宠物的同时,作为临时管理人也被赋予了保管、照看宠物的义务,是宠物的临时管理人,在饲养宠物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倘若在其共享期间,发生了宠物伤害第三人的情节,管理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可见“共享宠物”除了人性、伦理方面的问题,也有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在不完全了解宠物习性、健康状况,或者不知道“共享”行为是否会对宠物习性造成影响的情况下租借一只宠物,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
无法否认“共享宠物”是一种大胆的尝试,出发点和理念都是好的,但如若得以推广,是否需要更完善的行业规范和准入标准,还值得进一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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