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宠物店“领养”的两只猫咪,回家数天后分别出现不适症状。领养合同能否解除?已付费用能否退还?承诺定期支付的宠物用品费用应否继续支付?一名新手“铲屎官”为此将宠物店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小丰在经过某宠物店时,被橱窗里的小猫吸引。销售人员向小丰表示,店内的宠物猫都是“免费领养”,只要小丰支付1140元在店内购买宠物用品套餐,并连续10个月向宠物店支付420元购买宠物用品,就可以把小猫免费带走。
当天,小丰向宠物店支付了1140元,并带着小猫和一堆宠物用品回家了。回家第4天,小猫出现打喷嚏等症状,小丰就将小猫送回店里治疗。治疗期间,小丰又挑选了一只金渐层小猫,并签订了第二份《领养协议》,支付了1340元,约定后续每月支付费用与第一份《领养协议》相同。
次月,小丰向宠物店出示了一份某动物诊所出具的《病毒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两只小猫经检测均携带猫杯状病毒。这种病毒感染后会终身携带,猫咪即便治愈后也极易复发,并具有遗传性。
小丰遂将宠物店诉至法院,以宠物店消费欺诈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两份《领养协议》、退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宠物治疗费、维权合理费用、三倍损失赔偿等合计1.3万余元。
宠物店提出反诉,要求小丰支付拖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丰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宠物店的全部反诉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黄思铭
社会常理下理解的“领养”应属施惠行为,即便领养协议中设定了定期回访体检、押金及没收情形等条款,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确保领养人善待动物,其本质上仍是无偿赠与行为。
但本案中,小丰与宠物店签订的两份《领养协议》约定了首付款及后续每月固定消费购买宠物用品,还约定了“7天重病死亡可更换或退款”的售后条款,明显有别于日常情况下的领养关系,因此小丰与宠物店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
两只小猫生病时已被领养了数十天,不排除是环境变化或喂养照料不当所致。即便小猫感染了猫杯状病毒,也不属于《领养协议》“特别约定”中应由宠物店担责的情形,因此宠物店不构成违约。
此外,两份《领养协议》均含有连续10个月购买宠物用品的固定消费条款,该约定限制了小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宠物用品的权利,属于捆绑式消费霸王条款,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宠物店要求小丰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每个动物都是一个生命体,每位领养人在认养宠物前都应做好相关的知识、物质和心理准备,消费者购买宠物应到正规、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经营场所购买,对部分商家或个人所谓的“免费领养”等广告宣传要提高警惕。商家应严格遵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动物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免费领养”等模式进行欺诈、误导消费者,努力构建文明和谐有序的宠物行业秩序和宠物消费市场。
消息来源:广州市法院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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