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住宅小区中饲养宠物的数量跟种类也越来越多,尤其是高温时节,动物性情较为暴躁,加之部分动物饲养人对宠物管理不善,导致了动物伤人损物的现象也随之增多。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判业务骨干讲堂”邀请俞凤秀法官为大家讲解饲养动物者的管理责任以及被动物侵权下如何维权的问题。
俞凤秀
俞凤秀:上海金山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从事审判工作24年,金山区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法律专家库成员。主审了上海首例120延误急救索赔案,主审的案件先后获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参与的《婚姻家庭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获上海法院报批调研课题优秀奖,参与的《家事诉讼中诉的合并问题研究》获“上海法院家事审判法官论坛”优秀论文奖。
法条速递
答疑解惑
问: 饲养的动物突然窜出或追赶他人,没有咬伤他人,但使他人受到惊吓遭受损害,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并没有规定动物致害的具体方式,在判断饲养人是否承担责任时,关键是看损害事实与动物的致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动物突然窜出或追赶,虽然没有咬伤他人,但是基于这些意外惊吓而产生的摔伤等损害,本质上仍由动物的前述行为所引发,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窜出或追赶等在损害发生中起到的主要是诱因作用,损害的发生还要结合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反应、身体状况等因素,因此在判断因果关系、原因力来源及大小时需要更加谨慎,不能仅着眼于动物行为本身,还要结合受害人当时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譬如,某老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晚上散步时,突然从草丛中窜出一条狼狗,老人由于惊吓过度致心脏病而身亡。其中狼狗的惊吓只是诱因,并不是导致死亡的全部原因力。所以我们在判决时一定要考虑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问: 某人认为邻居饲养的动物妨害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可否要求停止妨害?
法官说法: 相邻方应有相互注意、相互协助的义务,在饲养动物时亦应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避免给相邻方造成干扰,如果饲养动物行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公共道德,给他人生活造成妨害,相邻方应当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停止妨害。
案 例
1、金某及其妻子散步至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一村某处(孔某院子),金某妻子在用手抓院子的铁门时,被孔某饲养在院内的藏獒(无证)冲过来咬伤,金某在上前施救过程中亦被咬伤。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解析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孔某无证饲养的藏獒属烈性犬范畴,造成金某夫妇伤害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故孔某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金某夫妇系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其作为饲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金山区山阳镇九龙村某处时,被突然窜出的狗撞倒,导致受伤。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突然窜出的狗属于张某所饲养。陈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遇到情况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自身也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酌情确定由张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俞凤秀 整理:王晓慧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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