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局、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代表一同在乌兰诺尔湿地联合开展“5.23系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救助鸟类放飞仪式。
我们这次成功放飞的31只鸟,都是被救助的丹顶鹤、灰鹤、蓑羽鹤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鸟类。
本次放生的保护鸟类是在办理涉内蒙古、黑龙江、辽宁等多地跨区域非法捕猎、非法销售、非法运输等多环节全链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非法狩猎案时所解救的,经过精心饲养和野外生存训练后,综合评估已经符合放生的条件,为此选择在候鸟迁徙之际进行放飞。
此次活动对法院积极主动服务和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大局,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物多样性、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生态平衡、维系人类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生活中遇到不明鸟类,切勿私自进行抓捕或者售卖,要及时联系林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否则可能会触及刑法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
在此我们发出倡议:
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不断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二、主动学习保护野生动物常识,尊重鸟类习性,与野生鸟类保持距离,不人为干扰野生鸟类的生活、不破坏野生鸟类的栖息地。
三、尊重鸟类习性,不在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随意投食,不将野生鸟类当宠物饲养。
四、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部门,不捡拾、不接触死亡野生动物。
五、发现有非法猎捕、线上线下交易鸟类、破坏鸟类栖息地环境等现象,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部门举报。
六、自觉规范观赏野生鸟类和野生鸟类摄影行为,顺应鸟类活动节律,提升对野生鸟类的保护意识,做到绿色出行、文明观鸟、生态摄影。
原标题:《【法护绿水青山】“放飞吧 那只我们解救的丹顶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