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享 > 关于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驻镇畜牧兽医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宠物诊疗行业秩序,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宠物诊疗管理机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农牧〔2022〕27号)、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农牧〔2022〕45号)要求,决定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在全县集中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宠物诊疗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宠物诊疗活动中超范围经营、诊疗项目价格不明、过度诊疗、价高质低等诊疗服务现象,严肃查处宠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违法违规从业行为,督促宠物诊疗机构全面规范经营,提高宠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人员的遵规守法行为,有力维护宠物诊疗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规范许可和备案管理。一是加强宠物诊疗机构许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宠物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核定范围、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证,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以及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情况。二是加强兽医人员备案管理。重点检查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是否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是否存在在责令暂停执业期内从业、是否存在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业、是否存在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三是加强基础信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诊疗机构内已备案人员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否存在动物诊疗许可证信息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无法查询或者未及时更新,是否存在宠物诊疗机构和备案的执业兽医未及时进行年度报告等情况。

(二)切实强化诊疗活动监管。一是加强疫病防控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是否存在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业的情况,执业兽医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二是加强病历处方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不使用规范病历、兽医处方笺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和不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等情况,执业兽医是否存在不使用病历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处方、出具虚假宠物诊疗证明文件等情况。三是加强兽药使用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国产产品冒充进口产品以及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宠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等情况。麻醉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四是加强诊疗服务价格监管。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不公示诊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是否存在价外加价或以虚假折扣、无依据价格比较、低标高结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切实强化法律制度宣贯。一是加强法律宣贯。要多形式多途径加强对宠物诊疗机构的法律法规宣传,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加强新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内容的宣传,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督促宠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健全病历、处方、药物、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备案表、监督电话等。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兽医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诚信经营,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2月20日前)。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和专项整治动员部署工作。要依托“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开展执业兽医备案等工作自查整改,认真核查辖区内宠物诊疗机构信息是否已全部录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3年2月21日—2023年4月30日)。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宠物诊疗专项检查,切实做到对辖区内宠物诊疗机构和备案执业兽医的监督检查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的宠物诊疗机构要定期加强检查并督促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开展法律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宠物诊疗机构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支持动员兽医行业协会积极深度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宠物诊疗机构会员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有力推动行业自律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5月1日—5日20日)。各驻镇畜牧兽医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协作,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推广规范开展宠物诊疗的好经验做法,充分利用新媒体和门户网站加大对“无证行医、非法行医”等案例的曝光。对12345、12315等渠道反映的宠物诊疗相关问题做到接诉即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宠物诊疗活动。

三要加强情况报送。各驻镇畜牧兽医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要分别明确1名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联系人,并于2023年2月2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附件1)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各镇(区、街道)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并填写附件2,相关总结材料请于2023年5月4日前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

如东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王丽华,电话:0513-84169602,邮箱:rdxdwwsjds@163com。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马伟钟,电话:0513-81966390,邮箱:rdmwz@163.com。

附件:1.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联系人信息

2.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附件1

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联系人信息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单位

职务

手机

电话











附件2
















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动物诊疗机构数量(个)

已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数量(个)

农业农村部门查处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案件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

违法案件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管理规定案件数量(个)

违反执业兽医备案管理规定人员数量(人)

违反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规定案件数量(个)

违反病历处方管理规定案件数量(个)

使用假冒伪劣兽药案件数量(个)

违反兽药使用管理规定案件数量(个)

清理关闭不合格动物诊疗机构数量(个)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数量(件)

退还多收价款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相关知识

关于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本市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合肥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两部门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涉及北京、天津、上海等20城
两部门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涉及北京、天津、上海等20城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规范宠物诊疗秩序

网址: 关于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https://m.mcbbbk.com/newsview286738.html

所属分类:萌宠日常
上一篇: 中国宠物医药监管政策整理|零点三
下一篇: 我国宠物医疗产业链逐渐完善 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