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条文,判刑本身是找不出毛病的。根据报道,大学生韩某龙购买的鹦鹉,有25只为绿颊锥尾鹦鹉,2只为亚历山大鹦鹉。其中亚历山大鹦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历山大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 2只亚历山大已经卖出,25只绿颊锥尾还没卖,被判定为“未遂”。
但是这两种鹦鹉人工养殖的真的非常多。特别是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随便逛逛贴吧遍地都是。
我看了一些资料,关于保护鹦鹉的法律:
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法公约》(《华盛顿公约》)附录一、附录二这两个法律管。前一个管国产鹦鹉,后一个管外来的。公约附录一经核定相当于国内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附录二相当于二级保护。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境内鹦鹉科所有种都是二级保护动物,包括彩虹鹦鹉、小葵花凤头鹦鹉、短尾鹦鹉、红领绿鹦鹉、灰头鹦鹉、花头鹦鹉、大紫胸鹦鹉、绯胸鹦鹉、长尾鹦鹉(因为是网上找的资料,不确定是否列举全了,其中长尾鹦鹉包含上述韩某龙贩卖的亚历山大鹦鹉)。中国境外的鹦鹉不在该法保护范围。
按照《华盛顿公约》, 其中鹦鹉科在附录一的表述是这样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一的鹦鹉根据《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品种包括:(1)凤头鹦鹉科 Cacatuidae物种:戈氏凤头鹦鹉 Cacatuagoffiniana菲律宾凤头鹦鹉 Cacatuahaematuropygia橙冠凤头鹦鹉 Cacatuamoluccensis小葵花鹦鹉 Cacatuasulphurea棕树凤头鹦鹉 Proboscigeraterrimus(2)吸蜜鹦鹉科 Loriidae红蓝吸蜜鹦鹉 Eoshistrio翠蓝吸蜜鹦鹉Viniultramarina(3)鹦鹉科 Psittacidae红颈亚马孙鹦哥Amazonaarausiaca黄颈亚马孙鹦哥 Amazonaauropalliata黄肩亚马孙鹦哥 Amazonabarbadensis红尾亚马孙鹦哥 Amazonabrasiliensis 淡紫冠鹦哥 Amazonafinschi圣文森特亚马孙鹦哥Amazonaguildingi帝王亚马孙鹦哥 Amazona imperialis古巴白额亚马孙鹦哥 Amazonaleucocephala黄头亚马孙鹦哥 Amazonaoratrix红眶亚马孙鹦哥 Amazonapretrei巴西蓝频亚马孙鹦哥Amazonarhodocorytha桤木亚马孙鹦哥 Amazonatucumana圣卢西亚亚马孙鹦哥 Amazonaversicolor紫胸亚马孙购哥 Amazonavinacea红冠亚马孙鹦哥 Amazonaviridigenalis波多黎各亚马孙鹦哥Amazonavittata琉璃金刚鹦鹉属所有种 Anodorhynchus spp大绿金刚鹦鹉 Araambiguous蓝喉金刚鹦鹉 Araglaucogularis绯红金刚鹦鹉Aramac军金刚鹦鹉 Aramilitaris红额金刚鹦鹉 Ararubrogenys小蓝金刚鹦鹉 Cyanopsittaspixii诺福克红额鹦鹉等等。
在附录二中的表述是:鹦形目所有种PSITTACIFORMES spp. 除被列入附录一的物种,且不包括未列入附录的桃脸牡丹鹦鹉Agapornisroseicollis、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undulates、鸡尾鹦鹉Nymphicushollandicus和红领绿鹦鹉Psittaculakrameri。
就是除了上述四种都是保护动物。而红领绿鹦鹉又是国产二级保护动物。所以推出只有虎皮、桃脸牡丹(就是平常说的面类牡丹)、玄凤(鸡尾鹦鹉)三种可以合法养殖。
怎么合法养殖呢?按照《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这三种鹦鹉都在名单内,需要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才能繁育养殖经营。 个人养殖没有买卖的话似乎没听过谁去办这个证的,办养殖场是需要办这个证的。
具体到韩某龙,他贩卖的绿颊锥尾鹦鹉和亚历山大鹦鹉明显受上述法律保护。
以下是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可以看出,法官援引的法律也没有问题,判刑确实也是从轻发落,那么问题在哪呢?
我认为,律师就不应该做“无罪辩护”,法条明明白白,犯罪事实清清楚楚,怎么无罪?律师应该做的是“有罪辩护”。在承认有罪的前提下,质疑立法,进而推动立法的进步。
韩某龙贩卖几只鹦鹉就获刑六年加五万元罚金,很多人第一感觉这个判罚太重了,原因也在这里,即:这是在保护野生动物吗?他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对野生生态系统的破坏就值六年加五万那么严重吗?他贩卖的不是人工繁育的鸟吗?
立法的本意是保护“野生动物”,养殖繁育买卖家养动物不会对野生动物产生影响的例子也很多。比如,家猪(就是你吃肉的猪)和野猪是同一物种,野猪是三有保护动物,不能随便狩猎买卖,家猪你随便造也不会怎样。鸡也是一样,鸡和红原鸡是同一物种。红原鸡是二级保护动物,家鸡却不是。诚然,核实哪种动物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存在技术难度,但是那毕竟是精细化保护的开始。难道你不核实那个市场就不存在吗?现在的情况是虽然法律规定很严格,除了虎皮面类牡丹玄凤三种外都不让养,但是同时“黑市”更加猖獗,管理难度更大。
对于野外分布广泛,种群繁衍无危险,而,养殖繁殖技术又成熟的鹦鹉,应该立法区别对待。人类驯养野生动物是天赋人权,这方面的立法显然还远远跟不上。一刀切的立法就是非常严格的立法,非常稀松的选择性执法。看起来是保护力度非常大,其实执行起来非常难。也许在很远的未来,会有明确的哪些可以养可以在什么范围内养可以怎么养的规定,但是现在还看不到那个未来……
如果韩某龙的律师能做有罪辩护,在承认韩某龙按照现有法律有罪的前提下提出对法律条文和选择性执法的质疑,进而把案子一直打上去,也许对推动立法改变还能有点意义。
当然,这只是我一个非法律专业的路人甲,结合网上七七八八的资料自己总结出来的一点“空想”,欢迎批评指正思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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