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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法律责任(人工繁育果子狸、竹鼠怎么处罚?)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简要解读如下:

一、关于保护管理制度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报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二)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无需办理许可证,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无需行政许可。

(三)对于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是否需要备案,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有待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予以补充。

二、关于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的价值按照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价值评估办法认定,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基准价×10×50%;来源属于人工繁育的、涉及鸟类野生动物卵、蛋的,按照总价值的50%核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可参看文章:野生动物价值标准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之后,对于折算价值达到2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

(二)对于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未报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此行为,不能直接予以行政处罚,只有逾期不改正的,方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全国人大禁食野生动物决定发布施行之后,仍然有一一些人在人工繁育子代果子狸、竹鼠等野生动物,对人工繁育此类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只可以考虑从备案环节予以处罚,顶多在“逾期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处500-2000元罚款,对涉案野生动物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只能按照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处理,或者依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考虑从买卖、流通等环节予以处罚。

(三)对于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的,依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人工繁育环节没有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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