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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户外运动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户外运动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9330922018122700931)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外运动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户外运动个人责任,可选部分为犬类宠物责任。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基本部分:个人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进行以户外运动为目的的旅行时,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由受害第三者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可选部分:犬类宠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由受害第三者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主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下列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下列原因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冲突,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一)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二)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三)因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在境外长期(超过6个月)工作学习期间产生的第三者责任;
(五)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者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造成的损失;
(十)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十二)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十四)精神损害赔偿;
(十五)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十六)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保险金额、赔付限额及免赔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保险金额、每次损失赔付限额。具体赔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费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及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付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理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司法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4、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赔偿事宜的,需提供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5、如有赔偿协议,需提供;
6、赔偿给付凭证;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30%。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所有本附加险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中间价为准。

释义

1、其他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近亲属。
2、犬类:指被保险人因玩赏、伴侣的目的而饲养或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被保险人经常住所当地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犬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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