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 张家港法院 ”关注公众号
今天由我院刑事审判庭的刑庭法官沈坚,为大家讲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对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为紧急救助行为赋予了责任豁免权,被公众认为是见义勇为的免责条款,是中国版的“好人法”。
该条文的出现, 对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在法律上予以界定,对民间自发救助行为加以保护,对于鼓励公民救助他人有一定积极作用。立法意图很明确,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鼓励人们发扬友爱互助精神,从法律层面免除施助人的顾虑。
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紧急救助行为的主体资格
救助人施救需属自愿,因而其主体应是“无作为义务”的自然人。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之间的订立的协议;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因特殊身份产生的义务;四是先前行为造成了被救助者的危难状态。因而如警察、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者,在工作时间自然不能成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主体,其实施救助行为是其职责所在。
二、紧急救助行为的主观要求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救助者主观上须是“自愿”,并且这种自愿是基于善意,施救者的救助目的必须是正义的。如果施救者假借救助之名,行牟利之实则这种行为不能视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三、紧急救助行为的客观要求
紧急救助行为中“紧急”二字强调的是已经发生危险或即将有危险发生,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而救助行为也并非某种特种行为,且《民法典》中紧急救助行为条款的设置也是紧跟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后,条款所述“救助”应当包括为受助人避险及为受助人进行防卫的情形。且对于紧急救助的客体,受助人应当限定在自然人范围内。
紧急救助规定是一种概括性的免责规定,其在民法典总则第八章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之规定相并列,作为一种独立的免责事由规定在总则中予以确定,这在各国立法中都是鲜有的。其规定的较为宽泛,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的鼓励公民积极救助他人。可以说该条款的出台是众望所归,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匡扶社会正义,扭转社会风气而推行的规定。
--THE END--
原标题:《每日一讲 | 紧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