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独特的宠物致人损害案例中,二审的裁决最终明确,判定宠物主人王某需向受害人杨某支付高达3.6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涉及了一种非直接接触的“间接性”伤害情形。
故事发生在某居民区内,杨某正携带着自家的小型泰迪犬在电梯门前等候,不料此时,邻居王某引领着一只未佩戴防护套的巨型贵宾犬从电梯中走出。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大型犬只,泰迪犬发出了几声吠叫,而巨型贵宾犬则因受惊作出了反应,朝泰迪的方向逼近。杨某出于对自身及宠物安全的担忧,迅速采取回避措施,却不慎摔倒在地,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此案经初审法院审理后,裁定王某需承担杨某所受损失的七成责任,即赔偿3.6万余元,而杨某则因在避险过程中存在疏忽,被判定自行承担三成的责任。然而,王某对初审判决表示异议,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深入剖析了案件的关键要素,明确指出:饲养的宠物,特别是大型犬只,即便未发生直接的物理碰撞,其存在本身也可能对他人造成潜在的威胁与恐慌,进而引发间接性的伤害。本案中,杨某正是由于对巨型贵宾犬的恐惧而采取了回避行动,最终导致了摔倒受伤的后果,这一损害结果与王某饲养的犬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基于这一认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初审判决,重申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遵循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只要满足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饲养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了杨某在避险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并据此对其责任进行了相应的减轻。
此案不仅为宠物饲养者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必须加强对宠物的管理与约束,以确保其行为不会对他人构成潜在的危险;同时也彰显了法律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坚定立场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