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喜欢养宠物鸟,将鸟买回来养在家中逗乐。然而,不是所有的鸟都可以出售、收购用以私人豢养的。4月16日下午,崇明法院公开线上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去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某地偶然捕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游隼。
随后,李某某在不清楚游隼保护级别的情况下,拍摄游隼视频传至自己所在的宠物饲养交流微信群内。被告人鲁某看到该视频后,与李某某联系,并于10月19日,从上海驱车赶赴安徽向李某某购买这只游隼。
被告人李某某
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利益驱动之下,再次以同样方式出售给鲁某第二只游隼。
被告人鲁某自称十分喜爱饲养小动物,在不清楚这两只游隼来源、保护级别的情况下,就将它们收购,作为宠物鸟豢养起来。
被告人鲁某
后经鉴定,涉案游隼为野生鸟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去年11月30日、12月12日,被告人鲁某、李某某分别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今年2月19日向崇明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庭之上,两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法官依法对其二人做出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鲁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崇明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副庭长黄菲菲介绍,这个案件是崇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三合一之后审理的首起刑事案件,对崇明来说有特殊意义。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宣传,教育崇明地区广大市民,不要私自猎捕野生鸟类,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为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作一份贡献。
记者:蒋晓燕
摄像:吴仲亨
原标题:《鲁先生买了两只宠物鸟却惹上了大麻烦,还被崇明法院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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