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鲤城法院 鲤城法院
看到可爱的小猫小狗等动物,
忍不住上前逗玩,
却不慎被动物抓伤,
责任应谁承担?
近期,鲤城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6日,7岁的小高在上学途中经过某饮料店,用路边树上的枝叶逗玩该店饲养的猫,结果腹部、臀部被猫抓伤。
小高的父亲高某甲认为,小高在去学校的路上被猫抓伤流血,该猫的饲养人为某饮料店,店内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小高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高某甲遂将饮料店起诉至鲤城法院。
某饮料店辩称,猫平时系被圈养在店内院子里,本身不具备危险性,不会无故挠伤路人,小高用枝叶挑逗猫,导致猫发怒反抗,才不慎将其咬伤。小高虽为小学生,但应当接受过基本的安全教育,不应在没有大人陪同和店内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随意挑逗猫。故小高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或免除店里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某饮料店作为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但事发时无人看管猫,且用于圈养猫的护栏高度较低,导致猫可轻易抓伤小高,故饮料店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小高系七岁孩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恪尽监管职责,保护其不受侵害,但事故发生时小高的监护人并未在场监护,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可减轻饮料店的部分责任。
最终,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鲤城法院判决某饮料店承担70%的责任,小高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是公民的权利,但应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和责任,遵守动物饲养规定;家长也应看护好未成年人,教育子女不对动物做足以诱发其危险性的挑逗行为,这样才有有效避免自己或他人身体、财产上的损害。
原标题:《微普法 | 女孩逗猫被抓伤,猫主人该不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