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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探析|宠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责任研究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不断上升,人们的精神文化追求也在不断提高,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也在不断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家养上一只或者多只宠物。根据《2022年中国宠物消费报告》调查显示,从宠物(犬猫)数量上看,2022年中国城镇犬猫数量为11656万只,维持着较为稳定的增长速度,未来仍然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从宠物饲养人数量看,2022年城镇犬猫饲养人数为7043万人,继续保持着较大的涨幅,未来饲养人数量仍会持续提高。【1】

2022年城镇犬猫数量

2022年城镇犬猫饲养人数

但是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多,宠物伤人事件也层出不穷。2023年10月16日,四川省崇州市一小区内,一名随母亲下楼玩耍的2岁女童,遭到了一只未牵绳的烈犬攻击。据现场视频显示,烈犬对女童的撕咬长达几十秒钟,其间女童母亲虽及时做出了保护反应,但女童仍全身受伤严重,幸运的是女童经治疗后恢复良好,目前烈犬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的数据,2012年至2020年间,全国范围内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三年以来已经登载的就有700余件。【2】虽然案件数量相对其他纠纷类型并不多,但并不代表此类事件在生活中发生得就少,更多的则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进行解决。那么,宠物一旦伤人,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人又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宠物饲养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在《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并不以故意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只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2)发生了损害结果;(3)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有对宠物全面注意、防范的管束义务,对饲养动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般无过错责任。换言之,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主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则是关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适用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是否对饲养的动物做了防护措施,也不论受害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条所称禁养烈性犬在不同的城市禁养名单都有所不同。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养犬细则,而是交给了各个省、各个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主制定。以成都为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是由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写明,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该情况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相应部门制作相应管理目录。

(1)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24652号秦某凡、罗某清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情经过:2021年4月20日晚,罗某清带着其饲养的中型犬在某小区门岗外道路散步,恰遇秦某凡带着其饲养的小型宠物犬步行而至,因双方均未为犬只系狗绳,随后两犬与秦某凡纠缠一起,期间秦某凡不慎被狗咬伤。秦某凡立即前往中山市博爱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又陆续接种了四针,秦某凡共支付医疗费1711.30元。法院判决罗某清对秦某凡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秦某凡主张被罗某清饲养的犬只所伤,其应承担举证责任。现事发的经过仅有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该基本事实无从考证。由于当时夜色昏暗,且双方饲养的犬只纠缠一起,难以确定是哪一方的犬只伤人,但两犬均存在伤人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鉴于双方事发时均未对犬只系狗绳,且秦建凡在事发前处于低头看手机状态,疏于对自己的犬只看管约束,故本院认定秦某凡、罗某清对本案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认定罗某清对秦某凡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2民初291号顾某芬、王某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情经过:被告王某霞居住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上王格庄村村西一民房内,其在院子里饲养了一只藏獒犬。2022年5月10日6时许,原告顾某芬到被告家中欲乘坐被告的车辆外出务工。在被告院子里,原告被被告拴养在院子西北面的藏獒犬咬伤。被告将原告送往烟台市牟平区高陵卫生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因伤口感染,原告于当日19时许到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臀部血肿、左臀部狗咬伤,住院治疗。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顾某芬主张被被告王某霞饲养的藏獒犬咬伤,被告亦认可自己饲养的藏獒犬咬了原告,且医院诊断原告左臀部狗咬伤被狗咬伤,故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作为造成原告伤害的狗的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由市某某会同市农业农村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烟台市某局、烟台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布烟台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规定,“一、禁养烈性犬主要品种(与肩高体长无关)藏獒犬、比特犬”。被告饲养的藏獒犬在规定的禁养的烈性犬范围内,其违反规定饲养禁养的藏獒犬,属违法行为,故其不应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之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7324号李某晖、王某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情经过:2021年1月7日上午9时许,李某晖之妻刘某思在成都市青羊区苑散步遛狗时,遇到王某佳在遛未栓绳的秋田犬。李某晖饲养的萨摩耶犬与王某佳未栓绳的秋田犬发生撕咬,萨摩耶犬被咬伤。法院判决王某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王某佳在小区内遛狗时,其饲养的秋田犬将李某晖饲养的萨摩耶犬咬伤。王某佳在遛狗时未栓绳,且其饲养的秋田犬为成都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李某晖因其饲养的萨摩耶犬被咬伤遭受的损失全部由王某佳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人承担刑事责任常见于饲养大型犬、猛犬烈犬伤人案件中,如果饲养的动物发生了严重的伤人事件,根据情节的不同,饲养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所区别。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饲养人应当预见到对动物管理不当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而因为疏忽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若饲养人明知动物具有攻击性,仍然放任动物多次伤人,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饲养人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则可能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刑初401号史某过失致人重伤刑事判决书

案情经过:2016年5月30日18时,被告人史某在河南省汉将园林有限公司位于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的苗圃内,史某在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其饲养的5条罗威纳犬、2条金毛犬及其朋友的2条罗威纳犬散放在该苗圃土沟内,任犬只自由活动,被害人樊某由其叔叔樊某某带至该苗圃土沟内,被告人史某在见到后未告知饲养犬只危险性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继续放任犬只在土沟内活动,后樊某被其中两条罗威纳犬咬伤头部、会阴部及下肢,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室鉴定,樊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发生其所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史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史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3刑初68号孙某来过失致人死亡刑事判决书

案情经过:2017年6月下旬,孙某来带着二条卡斯罗犬及二条马犬(未办理狗证)来到牡丹江市四道林场看管、喂养林蛙。孙某来明知这四条狗是大型犬,性情凶猛,具有攻击性,孙某某等人也曾告知其拴着,别咬着人,孙某来平时虽将狗拴上,但在每日遛狗时却不采取任何约束措施,任其自由奔跑。2017年7月6日,被害人范某某(女,殁年35岁)与丈夫张某某等七人乘坐牛车上四道林场山上游玩。9时30分许,范某某一行人走到东村林场与四道林场交界西侧半山坡处(东村林场界内),范某某接到电话,便停下牛车与人通话,张某某等人继续前行。范某某接电话时,孙某来散放着的四条狗扑上前咬范某某。张某某回来寻找范某某时,发现四条狗正在撕咬已倒地的范某某。张某某及后赶到的孙方来等人将四条狗赶走,随后将受伤的范某某用牛车运往山下。途中,范某某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孙某来在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福民村死者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范某某符合生前因动物撕咬造成全身多发软组织裂伤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二条卡斯罗犬属于猛犬,二条马犬属于护卫犬或工作犬。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来明知自己饲养的狗生性凶猛,具有攻击性,其已经预见该犬可能会侵害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以致被害人被严重咬伤,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以刑罚。因本案社会影响恶劣,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刑初650号胡某伟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判决书

案情经过: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1、文某、唐某2、曾某1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2016年12月18日,受害人蒋某1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碧桂园大门内被胡某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经送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花医疗费8283.54元,被告人胡某伟只赔偿2500元。2017年7月7日,受害人唐某2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被胡某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多处,后经送祁阳县中医院治疗花医疗费2万余元,被告人胡某伟只赔偿500元。2017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伟骑摩托车带起上述两条没套狗链的大狗到浯溪大桥北边桥下湘江河里洗澡,洗完澡后回家路过桥下靠近祁阳县委党校一条小路时,两条狗将骑电动车路过的受害人曾某1咬伤。后经法医鉴定曾某1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共花费医疗费近30万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伟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胡某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小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各地动物饲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若动物饲养人未按各地规定饲养、管理动物的,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没收、治安处罚等行政责任。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l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3)开行初字第4号刘某红与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行政判决书
案情经过:2012年10月31日,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作出唐开公(栗)决字(2012)第001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10月31下午15时许,开平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某琪、女干警胡某娟和栗元派出所所长刘某众到栗元镇刘官屯村信访重点人刘某红家做教育疏导工作时,刘某红不但不配合民警工作,还公然对民警进行谩骂,并要用盛满粪便的桶泼民警,又放出家中大狗要咬民警,刘某红还扬言在十八大期间上访闹事,致使民警的教育疏导工作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某红行政拘留十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红行政拘留五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合并对刘某红行政拘留十五日。刘某红不服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唐开公(栗)决字(2012)第001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红在被告民警做教育疏导工作期间,公然侮辱民警,并驱使动物欲伤害民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原告要求撤销唐开公(栗)决字(2012)第001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物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若饲养动物或流浪动物伤人事件发生在小区或公共场所内,物业公司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确保业主及其他人员在区域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若物业公司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疏于管理,放任未牵绳犬只或流浪犬只等存在人身危险的动物或禁养动物在小区内流窜,未及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则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3621号汪某、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情经过: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滨海新区和旭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汪某曾在该小区居住。2022年5月15日,汪某在和旭园小区内被狗咬伤。汪某在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338.23元。法院判决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汪某损失的30%。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汪某曾居住和旭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负有维持小区公共秩序、保障小区基本安全的义务。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出现的动物应当进行管理,如确认系小区业主所饲养,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管理;对于无法确认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进入到小区的流浪动物,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的发生。本案中汪某主张系在小区内被狗咬伤且产生了治疗费用,亦向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报告,同时汪某亦向小区所在派出所进行报警,应当认定为汪某被咬伤系发生在和旭园小区内。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件的发生,故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和旭园小区的日常管理服务中存在一定疏忽,致使流浪狗自由出入其管理小区形成安全隐患。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汪某饲养的狗与案涉犬只发生冲突导致案涉犬只攻击汪某,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汪某被咬伤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为违反义务的责任,其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本院依据双方庭审所述小区情况、伤势及治疗情况等因素酌定由明胜世家(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汪狄损失的30%。

总结

在近期崇州“烈犬咬伤女童”事件中,我们不仅应关注受伤女童的康复情况及案件的相关法律责任,也给我们敲响了一次警钟,在多地都已经将罗威纳犬列入烈性犬名录的情况下,但成都还没有。比如重庆、烟台等地是2022年新制定实施,广州也于2015年进行了一次修正。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是2009年制定,自2010年一直延续实施至今,未作任何变更。在现行规定已经不足以覆盖保护民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这次的事件有可能会促使《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正或新规颁布,从而推动禁养名录的及时修正、更换。

虽然宠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但我们应当知道这其实不是动物的问题,而是个别不文明的饲养人、管理人的问题。

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管理动物应当符合本地相关饲养管理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生活,不对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造成影响。在携动物外出的情况下,也应当做好防护准备工作,牵绳戴笼,并随时制止动物的过激行为,以防宠物伤人。

而对于物业公司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也应当发放张贴相关安全手册、公告,号召呼吁业主及游客文明养宠,对区域内出现的未加约束限制的宠物,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管理;对进入区域的流浪无主动物,也应当及时驱逐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维护业主及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注释

【1】《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2022年中国宠物消费报告》,载宠观网:https://www.petgw.com/2478.html,访问日期:2023年11月15日.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访问日期:2023年11月15日.

■声明:本文观点属探讨范畴,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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