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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和睦邻里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犬只饲养数量、犬只免疫、犬只登记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重庆市内饲养犬只作为宠物的个人或家庭、或者打算饲养犬只的个人或家庭来说,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规定呢?
犬只饲养数量限制
每户饲养数量不得超过两只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对于违反规定超限饲养犬只的,《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那么,如果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家里已经饲养了两只以上的犬只,该如何处理呢?
《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养犬人仍应按照最新规定对犬只进行登记或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幼犬出生满90日起15日内或饲养之日起5日内,需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录入免疫信息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重庆市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十五条则将犬只免疫管理方法进行了更为细致的阐述,要点总结如下:
①适用对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
②期限:幼犬出生满90日起15日内或饲养之日起5日内;
③免疫证明出具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犬只个体识别制度
按规定进行电子标识植入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科技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还针对“故意损坏或股已拆除已植入的犬只电子标识”的情形指定了处罚措施:
有以上行为、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登记制度
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登记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犬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一般管理区内的个人应携个人身份证、固定住所信息、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犬只照片等材料前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而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除前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及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科技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如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养犬登记证明,则养犬登记将被撤销,同时会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养犬只
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犬
《条例》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犬。”
市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禁养名录,并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如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经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将被没收犬只。
来源:渝北公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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