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拍卖规程系列解读文章
研究公益拍卖,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公益组织并又称社会公益组织,目前并不具有统一的法律定义。较为普遍的看法是,社会公益组织是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性质的、非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早先的公益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贫民救济活动,很多公益组织起源于慈善机构。西方一些学者把公益组织统归于非政府组织,我国一些学者则把它称作非营利机构,以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等。根据我国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由此可知,广义上讲,我国的公益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两大类。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慈善组织具有统一的法律定义。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2016年民政部颁布来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社会组织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社会组织法》正在制定中。民政部设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专门负责管理社会组织,其具体职能是: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从该机构管理职能可知,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登记机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成立社会团体的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4)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简单讲,我国的社会组织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组织,主要包括:冠以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名称的,基于一定社会关系形成的会员制组织—社会团体;由民间出资成立的,直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各种民办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非会员制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于一定财产关系而形成的财团性组织—基金会;部分中介组织和社区活动团队。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第一个基本属性,是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民间性、自愿性、自治性即非政府性,是社会组织的第二个基本属性。公益性或互益性是社会组织的第三个基本属性。
综上,目前在我国,公益组织仅是一个事实概念,是对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的统称,并不存在由国家统一认可并颁发公益组织证书的问题。但是慈善组织则是一个行政认证的结果,必须具备民政部门颁发的表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慈善组织”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组织”之间有交叉又有所不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组织”更多的是从接受捐赠的角度来定义的,而《慈善法》中的“慈善组织”则更多的是从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角度来定义的。这其中,《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后主要用于向社会开展公益活动;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接受捐赠的对象,一般将捐赠用于自己所从事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包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共体育或其他社会福利。因此,《慈善法》中的“慈善组织”与《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概念比较接近。由于我国《慈善法》采取了“大慈善”的概念,“大慈善”其实都属于公益,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慈善组织都属于公益组织,而公益组织并不一定都是慈善组织,比如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等,都可以是公益组织,但不应定是慈善组织。社会组织的含义最大,公益组织和慈善组织都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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