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3日16: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判决:公民享有肖像权,动物肖像权不受保护
本报讯 记者高靖报道:宠物浴波上使用爱狗照片,被认为侵害了该宠物狗的肖像权。
日前,一雄性白色比熊犬的主人起诉某化妆品公司及某实业公司的案件在福田法院一审终结,但因原被告尚未签收,未正式生效。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并不保护包括动物的肖像权,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化妆品上照片为原告所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只雄性白色比熊犬的饲养人,公安局于2007年9月10日向其发放了养犬登记证。庭审中,原告认可其对比熊犬的拥有不具有唯一性。被告某邦达公司所生产的“宠×”宠物浴波(以下简称宠物浴波)的外包装上印有比熊犬的照片,该产品外包装系由被告某邦达公司授权被告姿某公司制造。原告认为被告某邦达公司生产的宠物浴波外包装上的比熊犬照片即系其所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被告某邦达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用于营利,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某邦达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其从2007年7月开始生产宠物浴波,其使用的是一个朋友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而非原告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
法院认为,原告系比熊犬的饲养人,被告某邦达公司并未直接使用原告所饲养的比熊犬,也未对原告所饲养的比熊犬实施具体侵害行为,原告诉被告某邦达公司侵害了其财产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宠物世界》杂志封面上刊登的比熊犬照片系由原告提供,原告无法证明被告使用在宠物浴波外包装上的比熊犬的照片就是其所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系建立在其所饲养的比熊犬享有肖像权的基础上衍生而来,但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并不保护包括比熊犬在内的动物的肖像权,原告从保护比熊犬肖像权的角度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告如诉被告使用了其所拍摄的由其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应属著作权纠纷而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班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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