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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胜诉

  法制网讯 记者余瀛波 记者获悉,浙江性别歧视第一案,全国性别歧视第二案,一审已于日前落下帷幕。11月12日,法院通知原告黄蓉(化名)前往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法院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存在性别歧视,并且要求新东方烹饪学校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14年7月8日,河南籍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通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新东方烹饪学校(招聘广告上为新东方烹饪学校,注册名为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应聘该企业的文案这一职位时,她多次被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对于这种招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她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多番波折辗转之后,法院终于在2014年8月13日受理本案,并于2014年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判决书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肯定了劳动者就业不能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到歧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并且认定,根据被告即新东方烹饪学校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所辩称的需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被告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蓉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代理律师许英表示:“数据显示,像黄蓉一样遭遇过类似境况的女性绝不在少数。2011年,全国妇联发展部发表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被访女大学生中,21.1%的人“经常”感觉到性别偏见,25.3%的人“时常”感觉到,45.4%的人“偶尔”感觉到。

  而据另一调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在2010年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应聘过程中,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小楠就该判决评论认为,中国在女性就业歧视案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判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性别歧视案件,判例对于实践该部分法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次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判决是继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曹菊状告巨人教育)后的全国第二例,有了前面的判例,西湖区法院的立案和判决就比之前快得多,法院的压力也小了很多,再次为消除就业中普遍存在的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原标题: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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