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经济”的新问题
法院如何解?
如今,
不少人将宠物当成家人,
当成情感的慰藉,
关爱备至。
但如果新买来的宠物不久就死亡了,
该自认倒霉还是找商家讨要说法?
宠物狗:比熊
近日,
虎林法院审理一起关于宠物狗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因双方未签订纸质协议,
且宠物狗已因患有犬瘟细小死亡,
为案件的审理加大了难度。
让我们一探究竟,
看看主审法官是怎么审理查明此案的~
01
案情简介
2023年初,原告在被告的宠物店购买了一只比熊宠物狗,宠物店称已打过三针疫苗,并承诺“保两个月”,其余事项均未明确约定,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协商前两个月在宠物店寄养,在寄养了20天后,该宠物狗感染犬瘟细小疾病,宠物店便联系原告,要求原告独自带宠物狗治疗疾病,宠物店自此未参与,三天后,宠物狗死亡,原告找到宠物店要求赔偿购买宠物狗款项及治疗疾病的费用,但宠物店拒不给付,认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至法院。
02
法官审理
主审法官将原告提供的上百页聊天记录一一进行阅读,经过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宠物店认为宠物狗患病是因为原告将狗带出导致感染犬瘟细小疾病,但经过本院核实,原告经系征得宠物店同意的情况下将狗带出,且宠物狗是在寄养期间患病,所以经过庭审调查以及结合相关证据,最终认定宠物店应承担其承诺的质保责任,原告有权主张赔偿责任,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原告要求宠物店承担返还购买宠物款的方式,因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且更有益于实践,故本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03
法官建言
幼犬属于活体类商品,消费者购买幼犬作为宠物饲养,一般在饲养过程中有相应的情感收益,而实现该目的需以犬只能够健康生长发育为前提,幼犬的健康状况属于影响合同目的的关键指标。由于幼犬感染病毒具有时间、空间上的不可控性,而感染后出现病症又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基于公平原则,出售犬只的商户应当对犬只的健康状况在一定期间内承担质量保证义务。此外,伴随一只宠物完整的生命周期,宠物行业产业链愈加细化,消费者在进行宠物消费时一方面要擦亮双眼,不论线上、线下购买,都要尽量选择信誉度高、交易过程透明、有明确售后保障的正规商家进行交易。另一方面在与商家签订买卖协议前,要仔细查看协议内容,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轻信口头承诺,更要警惕“一经出售,概不退换”“售出后出现任何情况,本店概不负责”等类似的霸王条款。
文章作者|夏 洁
原标题:《【工作落实年】宠物“经济”的新问题,法院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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