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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法判牍】当宠物在运输中死亡,承运人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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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甲自2008年起,因工作地点经常变动,而无法陪伴在生活在上海的母亲身边,故其于2010年为母亲购得两只金毛犬作为宠物,自此,两只金毛犬一直陪伴母亲13年之久,每次回家,母亲都会给甲分享两只金毛犬为其带来的欢乐。2021年10月20日,甲之母亲因病去世,金毛犬遂一直由甲照看,其也成为了甲最后的精神寄托。2021年11月20日,甲因前往兰州工作,遂联系具有专业运输能力的乙公司,计划将上述两条金毛犬从上海托运至兰州。甲与乙公司协商确定:乙公司提供专业车辆A进行托运,起运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早8时,总计时间不超过30小时,运输费用共计1500元,甲于2021年12月1日先支付1000元,剩余500元待宠物运达兰州后支付。2021年12月1日12时,乙公司工作人员所驾驶的专业车辆A发生严重故障,乙公司在未征求甲的意见情况下,临时租借一般厢式货车继续运输,并于2021年12月2日晚21时抵达兰州,在交接时,发现一只金毛犬已死亡,双方就此产生了纠纷,甲遂诉至法院。

甲诉请:1、乙公司赔偿因宠物犬死亡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10000元;2、乙公司赔偿因宠物犬死亡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000元;3、乙公司退还其运输费用1000元,并向其支付增加赔偿款3000元。

乙公司辩称:其虽中途临时换车,但其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造成一只金毛犬死亡的原因在于托运宠物年龄比较大,可能存在伤病风险,故造成宠物死亡的风结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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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结 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甲财产损失赔偿款4000元,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款1000元,以上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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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理 由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委托被告将两只宠物犬从上海运输至兰州,双方形成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就如何运输宠物犬的相关细节,以及原告向被告支付部分运费1000元的事实,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被告的承诺,此次运输是按照专业车辆A运输宠物犬,并在30小时内将宠物运到兰州,但由于被告未能全面检修运输车辆,致使运输车辆发生故障,且在未取得原告的同意下,自行租赁一般厢式货车进行运输,加之又将运输时间延长至37小时,故被告上述之行为大大增加了宠物犬的运输风险,以至于被告并未在承诺的时间内将宠物犬安全运抵兰州,造成一只宠物犬死亡的后果,因被告的行为存在较明显的重大过失,故其应承担造成原告宠物犬死亡后果的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赔偿10000元。对于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以宠物犬的实际价值为准,原告饲养案涉宠物期间,为宠物花费的大量资金,仅是维持宠物犬生存的费用,该项费用与本案并无因果关系,故宠物犬饲养成本高低与宠物犬的实际价值无关。关于案涉宠物犬的实际价值,原告无法提供购买凭证,不能证明其实际价值。故参照同类型幼犬的售卖价格,结合案涉犬只的犬龄、健康状况等,酌定涉案犬只死亡的财产损失赔偿数额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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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因原告常年在外地工作,两只金毛犬陪伴母亲度过了13年之久,在其母亲去世后,两只金毛犬寄托了其对母亲的全部思念,金毛犬应当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宠物死亡导致其所有人的损失,不能简单等同于重新购买同类宠物的花费,还应考虑所有人因此所遭受的精神影响。本案中,鉴于案涉宠物犬陪伴原告之母亲已经有13年之久,其已成为原告对母亲全部的精神寄托,而由于被告运输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导致其宠物犬死亡,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对此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实际,在其宠物犬遭受侵害而死亡后,原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综合本案案情实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运输费用1000元及增加支付赔偿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已经履行了货运合同的运输义务,且将另一只宠物犬安全运到,所以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运输费用1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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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 官 提 醒

宠物运输不同于一般的货物运输,其系是对动物的空间转移,故应对宠物的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生活习性、气候温度以及所要具备的运输条件等作以全面考虑。在双方当事人形成托运合意之时,应充分考虑运输对象的特殊性。作为托运一方,应全面告知承运一方所托运对象的具体情况,慎重考虑其是否适宜托运,而作为承运一方,要就此制定详细、可靠、合理、安全的运输计划,以确保运输对象能够顺利抵达目的地并完成交付。此外,在全面尽到注意事项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不良结果是超出双方控制的风险,双方事先应有所预期。

原标题:《【城法判牍】当宠物在运输中死亡,承运人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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