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昆生环罚〔2021〕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25YC87
法定代表人:刘琳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金广路幸福花园教师住宅5幢3-4号商铺
昆明贝福兴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6日,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于2018年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1台宠物专用X线成像系统从2019年安装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手术笺》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2021年6月4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在2021年6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6月9日下发并送达《听证通知书》,于2021年6月21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听证陈述理由如下:一是认为处罚过高,要求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二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环评批复不在单位未能开展竣工验收;三是取回环评批复后立即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和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四是受疫情和行业竞争影响,企业前期长期亏损,面临巨大经营压力。
综合陈述理由,经我局会议讨论决定:不影响对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证许可证射线装置即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认定,已完成配套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行政处罚减免条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1〕3-20号)、 2021年6月2日《送达回证》、2021年6月4日《听证申请书》、2021年6月9日《听证通知书》、2021年6月10日《送达回证》、2021年6月21日《听证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五十、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1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企业自行实行关停的或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于2018年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处200000.00元罚款但不予处罚。
2.对“1台宠物专用X线成像系统从2019年安装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个月整改,并处50000.00元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治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限期1个月之内整改完成。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我局委托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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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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