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真相时代,对事实了解很少,不过也能看出9985事件中慈善基金会的做法确实有不妥之处,谁也无法洗地。其不妥的地方主要在于缺乏正常的筹款伦理的约束,相应也违背了捐款人对其信任。
这里简单澄清几点基本法理问题。
筹集的善款不是受益人的钱。基金会为此筹集的款项是 “为了受益人的钱”,但不就是 “受益人的钱”。因此,不管是否经过受益人同意,转赠基金会或基金会的其他项目都不合适。这本就不是应由受益人做出的决定。
这笔钱也不是基金会的钱。基金会的筹集的款项上面,附加有捐赠人的特定目的,而不是基金会可以任意支配的钱。这笔钱类似于一个专项基金或者慈善信托,基金会不可以像使用自己的其他资金一样使用它,甚至不能按照其自身的章程使用它。
基金会对特定的人发起项目进行救助本身并不违法或者违规,只是其操作手法存在瑕疵。就基金会救助吴女士的行为是否是慈善,坊间对此有一些争议,这一点虽然不是公众关注的重点,但的确应该搞明白。
----一般人理解的慈善是一个广阔的非法律概念,慈善法调整的慈善肯定比这个范围要窄,这一点应无争议;
----慈善法调整的 主要是有中介的、不是针对特定人的慈善,这一点也无争议,但慈善组织是否可以从事针对特定人的救助,这种行为是否是慈善行为,笔者以为从慈善法上得不出否定的结论;
----在解释公益性或者慈善目的的时候,“公共性”是一个很好的参考标准。但如本案的情形,某一个特定的个体如果具有代表性,捐赠人和慈善组织也都和她没有利害关系,发起一个项目使其成为接受救助的对象是符合公共利益,也是慈善。
----慈善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从较弱的社会性到较强的社会性,并无明显的界限。这也是慈善法并不排除针对特定个人的一个可能的理由(不胡乱揣测立法者原意,立法者可能本无所谓原意)。
4.
基金会应给捐赠人更多的选择权。在我国,这种针对特定对象、拥有特定目的的筹款行为,作为自然人的捐赠人很难拿到税收扣减待遇,募捐方应为捐款人提供多种剩余善款处理办法,比如(按比例)原路返回、转捐其他类似对象、由基金会处理等。或许有人捐款的目的就是帮助吴女士,如果不能捐给她,可能会希望把钱退回来。慈善组织应该提供这种勾选。据记者调查,9958仅在募捐页面上交代剩余善款转给其他患儿,这种做法不妥。
第五,基金会用沉淀资金理财投资本身并不违法,关键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捐赠人或委托人的意愿。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包括慈善信托利用沉淀财产投资理财,扩大善款储备,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应符合一定的标准。慈善组织应以实现其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为第一要务,慈善组织缺乏可以直接监督和起诉的受益人,若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受托人)自我做大,只考虑慈善款项的募集业绩,即使不侵吞善款,亦不能认为符合慈善伦理。英美信托法上有“反积累原则”,著名企业家慈善家比尔·盖茨的意愿也是生前(最多加上身后二十年)用完善款,也有其内在的道理。其核心在于,尊重捐赠人意愿,而不是善款管理人完全自由裁量。
5.
另外一个和法理无直接关联的问题: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是否喂养宠物,是否高调炫富,虽然很抓人眼球,也引起舆论哗然。但那存在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他们如果侵吞基金会财产属实,自然应有法律责任紧跟其后,且应当严惩不怠。但如果其完全靠正当收入,从业者个人的私人生活(没有人强迫你去紧盯着看恶心到你的炫富行为),满腔正义感的别人们自然无权置喙。哪怕有人认为基金会工作人员收入过高,如果这种收入水准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大众也无须为此愤愤不平。真正的慈善家一般而言是谦逊的,不会占据道德高地,虽然他们似乎有权这样做;慈善事业管理者不是慈善家,无权傲立道德高地。当然也不能以圣人的标准去强求慈善事业管理者。慈善不是简单的爱心奉献,更需要专业能力。慈善若无法专业化,恐怕会使越来越多的吴女士失去得到帮助的机会。
舆论喧嚣,还得静下心来看人说话,看看这些人为什么这样说话。
昨天在图书馆翻了一本有趣的书,其中有这样的一幅图:
在美国,医务人员,教师和军警是受信任很高的三个群体。反观我国,只能令人叹息。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应当受到尊重的医生、教师、慈善行业,在今天几近污名。体制的问题虽是根本的,但指望肉食者短期内开出灵丹妙药改变,很难。从业者当从自肃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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