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二)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五)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我们收养登记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此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
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养登记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告期为60日,弃婴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期未认领的,始可依法办理登记。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中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对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来说,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订立、办理的。协议和公证只是约定的形式要件,收养登记则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不能代替收养登记的。
(三)收养关系经登记依法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登记要审查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相关知识
收养登记审查的范围有什么
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是什么?
收养的有效条件是什么?收养孩子的手续及条件
收养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的内容
收养条件
办理收养手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收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收养的规定是什么
收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网址: 收养登记要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https://m.mcbbbk.com/newsview405523.html
上一篇: 收养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
下一篇: 北京红骨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