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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食品)进口政策要求

一 、海关总署监管要求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 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 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高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海关总署会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 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 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二、农业农村部监管要求

根据农业农村部《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 物 配 合 饲 料、宠 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 并 附具符合《 宠 物饲 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 宠 物 饲 料卫 生 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 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

综上,境外宠物饲料输华须要取得的资质:

1)境外宠物饲料生产加工企业需在海关总署发布的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里

2)境外宠物饲料需取得农业农村部进口饲料登记证。

三、进口宠物饲料流程

海关总署进口检验检疫

注册登记流程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检验检疫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农业农村部进口饲料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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