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城寻锦鲤之我见
( 作者:工头)
近期,笔者的微信朋友圈被各种全城寻锦鲤活动刷屏,本不是特别爱好参与此类活动的我不想过多浏览相关链接,带着一点好奇心,本人去寻查“全城寻锦鲤”活动背后的一点逻辑,并从职业病的角度来看待此类活动,以下为本人的几点体会。
一、“中国锦鲤”的由来
2018年国庆期间支付宝发布一条抽奖微博,抽中的人为“中国锦鲤”,可获得中国锦鲤全球免单大礼包,吸引300多万次转发,10月7日幸运大礼包砸向了信小呆。随着支付宝“中国锦鲤”活动的成功营销,各地公众号纷纷发起了寻找“全城寻锦鲤”的活动,微信朋友圈被此类消息刷屏,随之而来的是一波又一波营销大戏。
二、“中国锦鲤”活动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本次支付宝的“中国锦鲤”活动,通过随机抽中了微博名为“信小呆”的女博主,随后也公布了一系列中奖清单,笔者认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情形。虽然本次活动产生的奖品总额达数百万元,但是活动的本身不需要参与活动的粉丝进行任何消费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制订的目的是防止消费者非理性消费活动,而不是规制的有奖销售的广告行为。此次“中国锦鲤”活动本质是一次有奖广告要约活动,并不涉及具体的物品营销活动,虽然会引起支付宝访问流量的增长,但并不构成一般意义的“销售”行为。
三、变异的“全城寻锦鲤”活动涉嫌违反《广告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变异的“全城寻锦鲤”活动是指,各地的公众号主体(往往是广告公司持有的),受支付宝寻找“中国锦鲤”活动启发,开展类似营销活动,打包发布含有广告内容的软文,构成有奖广告要约行为。这类活动并不以推广支付应用手段为目的,本质目的是增强自身曝光率,吸引更多人关注、或者赚取参与活动商家的相关费用。这类活动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发布违法广告
“全城寻锦鲤”的公众号是广告的发布者,参与活动的商家成为部分文案的广告主,公众号运行主体通过收取广告费或者变相的条件如活动奖品,实现盈利目的。活动的软文关于活动奖品的描述可能会出现:“虚假宣传、构成绝对化用语、不恰当比对、虚构价格”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活动的软文指向具体的商家,客观上会引起广告受众对具体商家的关注。
2.发布虚假广告
“全城寻锦鲤”活动,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不同人拿到的兑奖码还有可能是一样的,文案中的商家明确表示没有参加此类活动,软文构成了欺诈行为诱使用户点击,而用户无法去兑现中奖物品。最终形成了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3.获取用户隐私
各地的“全城寻锦鲤”活动往往都是由微信公众号运营的,点击参与活动,需要首先用户开放隐私权,意味着无论中奖与否,点击确认参加活动的用户的个人隐私已经被该公众号运营主体采集,至于这类隐私信息今后会被以什么样的形式利用不得而知。
最后,奉劝各位朋友,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幸运是偶然的。参加类似活动不要盲目点击,看清规则、运行主体等事项后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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