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查阅监督检查对象的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报告;
(2)实地核查。查阅病历、处方笺、内部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检查动物诊疗设施设备等动物诊疗条件,核查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4、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监督检查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发现监督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警告、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出具相应行政执法文书,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5、监督检查程序
(1)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3)监督检查;
(4)做好记录;
(5)监督执行,立卷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1)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①、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②、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3)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
(4)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5)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②、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③、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④、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6)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8)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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