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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文明养犬说不!新乡这么做!

今年以来,我市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创建工作,全面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等系列行动,切实有效提升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不断营造整洁有序、干净卫生、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城管部门依托报纸、电视、网络、电子屏、宣传栏等,广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和有关法律法规宣讲,以背街小巷、居民小区、集贸市场、广场公园等区域为重点,对遛犬未牵绳、犬只随地便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罚。

截止到10月18日,全市累计抓捕流浪犬324只,发放宣传单16890张,设置文明养犬宣传栏136个,劝导遛狗不拴绳2454起,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592份,登记不文明养犬行为387次。在多级多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市捕捉流浪犬比去年同期增加12%,处理涉犬投诉件比去年同期减少15%。

关于新乡市市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养犬区域 

平原路以南、新中大道以西、金穗大道以北、新二街以东区域,平原文化艺术中心、平原体育会展中心、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区域禁止养犬。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 

(一)禁止养犬区域;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候车室、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市民行为 

(一)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拴犬绳或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要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措施,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
(五)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处于有效免疫状态;
(六)对咬伤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

四、违反通告规定的处罚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未拴犬绳(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四)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责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庭院以外的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遛犬不拴绳(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积极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没收犬只;

(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相关部门认真接受举报 

市民群众要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话: 12319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 110
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 5086015

六、不受限制情形 

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只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有关通告事项的限制。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新乡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联合省畜牧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共同制定了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

据了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的烈性犬种类有:

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

禁养的大型犬种类有:

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

此外,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范围内。以上禁养的犬只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养狗人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狗绳不牵,猛犬乱窜,咬人闯祸,主人“买单”。

根据“祸大祸小”,涉事狗主人轻则赔款、丧失爱犬“抚养权”,重则佩戴“冰冷连环银手镯”好多好多天......

遛狗不牵绳,宠物狗伤人

主人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行政责任

为了治理养狗问题,全国很多地方都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比如,《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要求“携带养犬证,具备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链全长不得超过1.5米。”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

3刑事责任

如果养殖烈犬,明知其极具攻击性,但未尽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义务,其饲养的烈犬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安全造成现实危害,狗主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故意放任或者过失导致其伤人,未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情形下,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陪伴,更是责任】

城市生活中,狗一般不再承担看家护院的工作,而越来越成为一种寄托人类情感的对象。尤其对于老年人和独居者而言,在繁华而孤独的城市里,狗与主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单纯而真挚,狗的忠贞不二和不离不弃给主人带来了不可替代的精神慰藉。

相较于其他宠物,狗有超乎寻常的情感和沟通能力,同时也有着其它普通宠物所不具备的攻击性和破坏力。狗在对自己主人忠诚和友善的同时,也常常展现出对陌生人的敌意和凶残,尤其是对小孩和老人等弱势人群。

中国政法大学李红勃教授关于现代城市养狗问题在《关于狗的生活意见》一文中提到,“狗的问题,本质上是人的问题和管理的问题,它不仅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难题,也提供了一个改进和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契机”,“在城市生活中,不断增长的狗的数量以及少数养狗人士弃养导致的流浪狗问题,不仅会对个体居民的生活安宁、人身安全带来威胁,还会因狗的疾病传染尤其是狂犬病等恶性疾病,给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带来巨大隐患。因而,当数量不断增长的宠物狗给城市治理带来巨大压力时,当不同群体因狗的问题而互相攻击彼此对抗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就必须回到法律的轨道,必须让法律在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司法、执法部门,既要对虐待宠物、遗弃宠物的行为依法处理,让宠物得到人道的对待,更要对违法养犬、恶犬伤人的行为依法严惩,让公众能够切实感受到秩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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