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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 | 流浪的脚步走遍天涯,Ta在漳州有了家

2023年以来

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

累计救助流浪狗306只

其中有54只流浪狗找到领养人

并重新进入家庭生活

走在公园、小巷、城市角落,人们有时能看到三三两两的流浪狗,它们随地便溺,甚至伤人。近日,市、区两级城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开展“流浪犬文明收容”专项行动。在流浪犬收容的过程中,城管队员对发现未拴绳遛狗的行为进行劝导,对无主的流浪狗进行收治。

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负责人胡城煌介绍,今年救助的流浪狗中,有18只流浪狗通过发布寻主启示的方式找到主人并被领回,有19只流浪狗被领养人带回家饲养,另有38只流浪狗由于重病不治身亡,其余177只流浪狗在进行驱虫、注射疫苗、绝育后进入基地收容等待被领养。

在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暂住的流浪狗

流浪狗进驻“收容所”需走一系列流程

被抓到的流浪狗第一站便直奔宠物医院。考虑它们长期流浪,健康多少存在些问题,身上也可能携带病菌。因此,收容后的流浪狗首先要进行全面的体检。对于符合条件的流浪狗还会进行绝育,从而一定程度上控制更多流浪狗的出生。

在医院接受检查后,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工作人员会将这些狗狗带回中心的救助基地。工作人员提前对每一个狗舍进行清洗消毒。基地内部虽没有家养宠物拥有的许多宠物玩具,但整洁的环境免去了风吹雨淋的烦恼,这些一度流浪的狗狗终于能安心生活了。“休养一段时间后,我们会开放对它们的领养。”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工作人员说。

领养流浪狗,操作指南来啦

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是漳州唯一一家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民间动物收容及保护机构。中心总面积3000余平方米,目前收容400余只流浪动物,划分为隔离区、散养区、待领养区等。

“目前,我们对流浪动物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救助—收容—领养’方法。”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负责人胡城煌告诉记者,在市城管局的指导下,该中心坚持以“爱”出发,在作业流程和收容处置方面,也不断走向规范化和专业化。他们积极向社会传播文明养犬理念,呼吁市民领养流浪狗,代替购买宠物狗,让这些无家可归的流浪狗早日找到新主人。

“有领养流浪狗想法的市民可以先关注微信公众号:漳州动保中心,然后点击下方‘关于领养’的菜单,选择‘无偿领养宠物’的选项。”胡城煌说,该中心后台会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和意向,与之取得联系,约定来访挑选时间。对于最终确定领养的市民,还将与该中心签订一式两份的宠物领养协议,确保三方的合法权益。

大家应该如何文明养犬?

市城管局执法人员粘贴“文明养宠”倡议书

许多宠物狗之所以会成为流浪狗,无非两种原因:一是主人主动弃养,随意丢弃。二是主人遛狗不牵绳,随意放养,导致被动丢失。当有市民认领流浪狗时,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工作人员总要强调文明养犬的重要性,叮嘱对方要照顾、管理好狗狗,防止发生二次流浪。

“还有一些在街边或者小区里主动投喂流浪狗的居民,看似做了好事,其实这样的行为不可取。”市城管执法局直属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赖龙章解释,流浪狗长期缺乏安全感,被投喂后易对人产生依赖,也常常“患得患失”,情绪不稳定,突然暴怒而伤人的行为时有发生。

“我们倡议:真正的保护就是不弃养、多收养。如果想表达爱心,根据自己的能力提供合适的援助,这才是一个‘文明养犬’的良性循环模式。”市城管执法局直属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吴志煌说。

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自2011年底成立以来,目前救助基地尚有近400只流浪狗,救助资金来源几乎为社会爱心人士的捐款,以及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义卖所筹集的资金。

“下一步,我们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对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州高新区、台商投资区范围内的流浪(无主)犬进行收容,由属地镇街与动物保护组织加强配合,妥善处置流浪(无主)犬,为流浪(无主)犬提供温暖住所。”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负责人胡城煌表示。

饲养宠物是一种责任。这种责任从你养它的第一天开始到它生命的结束,需要付出许多义务。”市城管局提醒养宠的市民:如果没有时间、没有精力、不是真正的爱它们,请不要轻易去饲养它们。如果选择饲养宠物,就请肩负起这份责任,让它们在温暖的环境中成长并终老。

这些文明养犬法律法规要知晓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漳州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十条: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来源:漳州市城市管理局、闽南日报

编审:戴益玲

审核:孔洪江

审定:汪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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