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龟龟我啊,可不是想养就能养的”出售这类宠物涉嫌违法
“宠物诊疗无证还敢经营”“捕鱼一不留神就被抓”... ...其实有关涉农的各类违规、违法活动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打击违法犯罪,守护一方田园“农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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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
网上评论露马脚
循丝逐迹找源头
2021年3月,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在开展“清风行动”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过程中,通过“大众点评”app发现某宠物店的顾客评价中,疑似出现售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线索。区农业农村委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宠物店开展了立案调查,最终对其未经批准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通过对当事企业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内一水族缸正在展示售卖标签为“黄喉”的龟类3只,所用销售标签署名为该店店名,所标售价为180元每只。经询问负责人后得知,3只黄喉拟水龟为浙江省东阳市某公司寄售,因异宠市场逐渐火热,当事企业想通过寄售从中获利。浙江省东阳市某公司告知当事企业,3只黄喉拟水龟皆为人工繁育品种,可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由于未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企业认为只要来源合法便可直接销售,故其在未申办《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店内对该3只黄喉拟水龟进行了展示销售。后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对涉案的3只黄喉拟水龟进行鉴定,得出“被鉴定物为黄喉拟水龟活体3只”的鉴定结论并出具了鉴定证书。
调查与处罚
非法售卖不可取
野生动物应保护
考虑到当事企业虽然存在未经批准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但涉案的黄喉拟水龟均来源合法,且当事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对该物种的野外种群造成伤害,最终区农业农村委对当事企业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125元,并处没收动物黄喉拟水龟3只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案例。当事企业是一家连锁宠物门店,其虽然有意识要从合法渠道获得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但因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全面,只顾追求利益,导致了未经批准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喉拟水龟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宠物交易要合法
莫把野生当家养
近年来,水生动物受到不少市民的热捧,而宠物龟等异宠又因饲养方便、互动性好的特点,在市场交易行情火热。 在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以及经营利用等方面,也暴露出了买卖双方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事企业虽然是一家连锁宠物门店,但因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全面导致了未经批准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喉拟水龟的违法行为。而这些黄喉拟水龟一经出售还可能再给买家带来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风险,违法行为逐级传导,可谓是当前尚未完全规范的水生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的一个缩影。
人工繁育的宠物龟品种在经过批准、办理过《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后,可以合法繁育以及市场流通。但是从对物种保护的角度考虑,主管部门对各个环节仍需加强监管。
借由此案,闵小侬希望卖家树立起经营利用野生保护动物必须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识,也呼吁广大买家在购买异宠时务必确保物种来源合法,切勿非法买卖!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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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闵行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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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的重要一部分,它们不仅是家庭的一员,还承担着陪伴、娱乐等重要角色。我国的《动物防疫法》和《家庭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宠物养护和保护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宠物的健康和权益。
小明是一名动物爱好者,他在家养了一只可爱的金毛犬作为宠物,名字叫做“小旺”。小旺成了小明的家庭成员,每天陪伴他度过快乐的时光。
某天,小明带着小旺去公园散步,不慎遇到了一个没有拴好绳子的大型犬,这只大犬突然冲过来咬伤了小旺。小明急忙将小旺送往兽医诊所进行紧急治疗,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用。在得知伤势不轻后,小明决定向肇事犬主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在经过协商无果后,小明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他找到了律师,律师提醒他可以依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动物保护权益来维护小旺的合法权益。律师起草了一份法律文书,代表小明向肇事犬主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
法庭审理时,律师通过提交医疗费用收据、兽医诊断证明以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成功证明了肇事犬主的犯错行为。法官在审理后判决肇事犬主赔偿小明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保障了小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在维护动物权益方面的作用。通过法律途径,小明成功维护了自己宠物的合法权益,也促使肇事犬主意识到了对动物的合法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对动物保护的认识。
除了宠物动物,野生动物也是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防止非法捕杀、贩卖等行为。
例如,某市发现有人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熊猫,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介入,展开了调查并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以保护野生动物的权益。
在我国,保护动物权益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该条款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盗猎、买卖、运输、加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结合上述案例,当某市发现有人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熊猫时,依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法律行动,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条款的存在,强化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保障,确保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除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法》、《家畜家禽良种繁育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面确保了动物的权益和福祉。
国际上也有许多涉及动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如《华盛顿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对于跨国界的动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现代社会对待动物的文明表现,也是保护生态平衡、维护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宠物和野生动物的权益,共同推动人与动物的和谐发展。个人也应该提高动物保护意识,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行为开始,共同营造尊重生命、爱护动物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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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龟龟我啊,可不是想养就能养的”出售这类宠物涉嫌违法 动物保护法律:宠物和野生动物的权益 https://m.mcbbbk.com/newsview437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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