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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引热议 宠物致人伤亡事件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广东一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引热议 宠物致人伤亡事件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2020-08-19 17:1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佛山8月19日消息(记者张浩森 李行健)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8月18日,一段视频在社交媒体传播,引发热议。事情发生在广东佛山的杏坛镇,视频中,一名白发老人在路边遛弯,忽然一只狂奔的大狗飞驰而过,老人被系狗的绳子绊倒,头部着地重重倒下。

  18日晚上,广东佛山通报:经调查,杏坛镇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通报还说,初步判断这一事件是意外事件。目前,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目前的最新情况是:去世老人已经出殡,家属和狗主人正协商沟通后续事宜。

  有多名目击者表示,视频中的小女孩,并不是白色大型犬的主人。目击者李女士说:“因为我住的地方全部是玻璃的,就看的很清楚。但是我没看清楚是狗绳绊的,我以为老人是中风倒下,晕倒之类的。当时地上就有血了,当时已经抢救不了了。从来没看到过白天牵出来,都是晚上一个成年男子牵出来的。那个女孩是附近这里住的居民,也就上初中。狗本来是拴在门前看门的,但是被小女孩牵走了。”

  而老人的同村亲友也表示,白色大型犬体型很大,小女孩根本拉不住。目击者同村亲友表示:“那个女孩是十来岁而已,拉不住那只狗的。那狗得快一百斤。”

  在当天晚些时候,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委镇政府发布了情况通报,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目击者李女士透露,目前受害者家属并没有追责狗主人。李女士说:“女孩和狗主人虽然是一个村的,但是之间没有亲戚关系。受害者的家属没有追责狗主人。我当天晚上下班还看到狗主人牵着狗出来溜。”

  事情经过不复杂,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位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到底谁来负责?怎么去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法律专家分析,本案中法律责任认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民事范畴,狗绳绊倒人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问题,二是刑事领域,遛狗不牵绳造成老人死亡是否应当构成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分析,警方通报中对于事件属于“意外”的认定,对刑事责任认定有重要影响。韩骁表示:“官方定性意外事件,不能构成犯罪。刑法第十六条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进行了规定,尽管造成了损害后果,但属于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不论主观上处于故意还是过失,均不是犯罪,因而也不受刑法裁量。本案中,官方情况通报认为该事属于意外事件,从视频和后续采访信息来看,一则事发突然,二则从一般常理理解确实很难预料会发生如此情形,官方对事件的定性是有道理的。”

  也有网友提示,事件中的责任主体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对此,韩骁律师分析,从客观上,意外事件的定性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构成,从主观上,女孩的责任年龄问题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承担。韩骁表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从十四周岁起算,从责任主体的认定来看,如女孩确未满十四周岁,不能构成刑事责任承担主体。”

  猫、狗等动物致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在今年年初颁发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介绍,部分饲养人和管理人不规范饲养,导致饲养宠物伤人的事件屡屡发生,所以更应强调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危险源的责任和义务。尹飞表示:“历史上我们始终在这种动物致害的问题上,往往是采用一种比较严格的,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我们一般是按照过错责任来处理。但是对于这类我们往往用一些更加严格的责任。动物本身它没有任何认知能力的,它什么时候突然来了劲儿,你自己都说不清。”

  韩骁律师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女孩并非动物的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故认为属于第三人,犬只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相应赔偿后可以对女孩一方进行追偿。

  尹飞教授表示,女孩虽然并非实际饲养人,但却是当时狗的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猫狗伤人,饲养人和管理人要承担责任,责任怎么划分呢?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郭明龙分析,饲养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免责事由,实质上属于绝对责任。此类动物造成损害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安全措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专家提醒,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要在选择饲养宠物,特别是一些危险动物时,加强自身法律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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