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养犬案例分析
遛狗牵绳 清理犬便
文明养犬 人人有责
案例:
明光市城管执法局在城区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行动。在整治过程中,巡查队员发现有部分居民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犬只随地大小便等行为,违反了《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违规养犬人进行宣传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违法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执法人员的耐心宣传和认真督促下,违规养犬人态度诚恳,都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养犬人的文明意识得到了提升,城市环境得到了改善。
案例评析:
《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增加监督巡查频次,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拒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不文明养犬者,坚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