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享 > 【政策动态】评委带手机评标受处罚吗?财政部答复来了!

【政策动态】评委带手机评标受处罚吗?财政部答复来了!

NO.1

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评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但在实践中,有些评委以要接财政部评标电话、家里有病人、公司有急事等理由,拒绝把手机静音,且听见手机铃声或震动,执意要接打电话。也出现过评委在被限制使用手机后在评审工作当中为难代理人员的情况。请问,对于此类评委有何处罚措施吗?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NO.2

问题1.事实依据:(1)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2)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已明确说明工程项目除“勘察、设计、施工、货物、监理”以外没有明确举例的服务事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

申请答疑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采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法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相关服务事项(如可研编制、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等)已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已自主选择不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是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活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还是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已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进行了解释。除此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NO.3

财库22号文中"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 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中书面关注指的是什么意思?

答:书面关注,指财政部门向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发送书面关注函,告知其下属单位即采购人存在的问题,请其对相关问题予以关注,加强监管,并采取措施防范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NO.4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一项目招标违规问题新渥街道1比2000乡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项目中标人问题 新渥街道1:2000乡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项目(PAZTCG2021-GK-001)该项目中标人为 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 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按有关规定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方 该标结果 违规 望废标重招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地方财政对该问题 答复如下 该项目不在指导性目录内,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方。请问财政部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方有无法律政策依据?该地方财政部门抓住财政部有关政策表述漏洞的做法正确?

答: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在其“三定”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NO.5

1.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被法院刑事判决书判为串通投标罪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依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即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信用中国)?2.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被法院刑事判决书判为串通投标罪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可以继续追究该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行政责任?是否可以在刑事判决书下达后,还对该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可以的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呢?

答:已生效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中标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罪,财政部门可以据此对其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NO.6

我中心受理的质疑项目,质疑供应商针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质疑评标委员会评分不合理,我中心答复采购项目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并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价,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涉和变更。之后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质疑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过低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合理。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要求,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中心是否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为这两次质疑都是针对评审环节提出的,而对第二次质疑不予受理?

答:代理机构应当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结合项目相关材料进行答复,必要时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供应商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NO.7

请问一下关于《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文件,里面的指标2.2人员及培训情况第3条“具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包括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请问这次评价指标是以上两项职业资格都认可?还是只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可呢?

答: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资质或证书,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NO.8

您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请问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的同级财政部门是哪个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不知道同级财政部门为由,拒接接受投诉。麻烦请告知。谢谢!!!

答: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属中央预算单位,供应商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责任编辑:

相关知识

【政策动态】评委带手机评标受处罚吗?财政部答复来了!
评标程序是什么?评委评标时应注意什么?
评标过程中评委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和能力?
评委评审有误,但不影响中标结果,需要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吗?
案例分析:评标专家畸高畸低打分左右评标结果,该怎么办?
加强评委管理 提高评审质量
评标方法及评标实用标准.doc
辩 论 赛 评 判 标 准.doc
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建议收藏(完整版)!
关于对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犬类管理经费(芯片植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网址: 【政策动态】评委带手机评标受处罚吗?财政部答复来了! https://m.mcbbbk.com/newsview445505.html

所属分类:萌宠日常
上一篇: 2024年泰州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
下一篇: @专业技术人员,青岛市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