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陈怡)3月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办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向鹦鹉爱好者敲响了警钟:并非所有鹦鹉都是“宠物”,可以随意买卖。
经审查,市民姚某是一名鹦鹉爱好者,自己养了好几只鹦鹉当宠物,平时也会和其他鹦鹉爱好者交流。2020年3月,姚某明知黄冠亚马逊鹦鹉属于国家禁止非法买卖的保护动物,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一只黄冠亚马逊鹦鹉出售给他人。
“我自己喂养的是人工繁殖品种,抱着侥幸心理卖给了他人,真的特别后悔。”事发后,姚某懊悔不已。
经了解,黄冠亚马逊鹦鹉属于亚马逊鹦鹉属,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属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姚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综合考虑全案,认为姚某非法出售的黄冠亚马逊鹦鹉系其自己喂养的人工繁育品种,相对于野外种群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饲养出售过程中未造成鹦鹉损伤,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最终对姚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需手续可买卖的鹦鹉只有三种,其余种类鹦鹉均属于野生动物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刘胜彪提醒说,鹦鹉因艳丽可爱的外形及聪明学舌的特技而吸引很多人喜爱,但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目前在我国宠物市场上不需要办理手续即可合法交易的鹦鹉仅有三种: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和玄凤鹦鹉(又称鸡尾鹦鹉)。其余种类的鹦鹉均属于野生动物,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无论是非法买卖野外生存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都可能面临刑法的追究。
刘胜彪说,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醒鹦鹉爱好者们必须保持警惕、切勿因一时疏忽或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